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区住房保障力度,结合我区实际,现调整城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如下:
一、调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标准由原来的24585元/年(2049元/月),调整至26636元/年(2219.6元/月)。
二、调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标准由原来的32780元/年(2732元/月),调整至35514元/年(2959.5元/月)。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