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2-1376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1-25
文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对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依据

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随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1〕22号文件,明确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省住建厅牵头起草并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7号),市政府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考核。

二、《办法》起草过程

今年6月份,我局牵头起草《办法》,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先后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研究起草工作,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委托社会稳定评估机构开展稳评,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几易其稿,并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房源筹集、支持政策、供应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45条。

1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管理。区政府成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房源筹集。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 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二是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以7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为主。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三是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区住建部门发放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四是鼓励在各类新建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政策按上级规定执行。五是各街道、各镇(区、园)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六是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政策。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采取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每期等额、最多三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二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变更用途后,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同时备注原证载用途。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四是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以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五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六是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 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七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八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资金。

4、供应管理。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街道、镇(区、园)住房困难的居民,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在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中优先保障低收入人口。二是由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由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自行设定准入条件。在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可以供给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人群。

5、监督管理。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二是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项目跟踪、质量安全、统计分析、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6、附则。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除本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外,也可采用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二是本办法自2022 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同步制定出台《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法律和上级出台新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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