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新常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予命名“水岸林邸”名称请示》收悉。经区民政局初步审核,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区政府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大刘路南侧、光明河东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水岸林邸”,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界为准。
二、请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务必按照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设置地名标志和门牌、楼牌。
特此批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