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服务的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申办材料、办理基本流程等。
2.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2572570383Q400012201500001。
3.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5.办理地址和时间
5.1地址: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5.2时间:工作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6.实施主体
盐城市大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7.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8.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办理材料
9.1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艺术表演能力证明、身份证明)
9.2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购置清单票据)
9.3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9.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9.5申请表
10.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
11.办理时限
11.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1.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12.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15-69696607。
网上咨询: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盐城大丰区http://ycdf.jszwfw.gov.cn/
1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14.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15-8203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