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1-09-09 来源:盐城市大丰区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大丰港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肉类水果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肉类、水果进出口贸易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统一指挥,分级控制,各司其职;统一协调,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以平备急,规范有序;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高效处置”的原则实施。

二、范围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大丰港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肉类、进口水果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等活动。

三、定义

(一)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二)进境重大植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植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或疑似重大植物疫情。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传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传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传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进出境食品突然发现、通告、报道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农牧渔业生产生态环境破坏、进出口贸易影响等威胁公共安全事件。

2.非传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进出口食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遭受人为蓄意通过化学、生物、物理等因素的破坏,或受到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而造成的突发事件。

3.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因进口食品安全危害因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威胁、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进口食品贸易以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进口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

(2)查获夹带疫区产品;

(3)涉嫌走私的;

(4)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退运或销毁的;

(5)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突发故障的;

(6)其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成立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职责

1.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制定并发布大丰港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负责指导各工作小组的工作,领导和指挥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4)负责做好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完成区政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2)提出《盐城市大丰区进口肉类、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草案或修订案。

(3)具体承办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4)收集、整理、报告和传达有关事件、信息、国外动态与反应,了解各部门以及国内外进出口单位的相关意见,向领导小组报告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与动态、问题及对策。

(5)具体负责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交流信息。

(6)负责领导小组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报告的起草和印发工作。

(7)协调应对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物品的配备及使用。

(8)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处置方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信息的传递

进口肉类、进口水果相关部门和人员发现运输工具异常情况、夹带疫区产品、疑似走私、冷链查验储存一体化设施突发故障等,除按规定上报各自上级部门外,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传递过程中应注意保密。

(二)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信息的评估

领导小组在收到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信息后,应及时组织评估,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三)启动与终止

1.启动

(1)对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按《盐城市大丰区进口肉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方案》启动预案。

(2)对疑似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的,按《盐城市大丰区进口水果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启动预案。

(3)对不合格产品退运或销毁的,按《盐城市大丰区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退运或销毁处置方案》妥善处置。

(4)冷链查验储存一体化设施突发故障,按照《盐城市大丰区冷链查验储存一体化设施突发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妥善处置。

2.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在确定安全危害已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后,提出终止实施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3.终止

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做出终止应急处置的决定。

六、应急保障

(一)机制保障:不断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保证突发事件期间人员、资金、设备到位,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完成有关应对工作。

(二)技术保障:成立相关小组,负责风险与危害评估、应急与事后防范措施的研究与确定、资源的配置建议、技术与公共咨询、信息搜集与分析、公共策略的设定与调整等。

(三)物质保障:建立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和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确保在突发事件期间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能够很好地配合协同做好应急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工作。

(四)资金保障:设立进口肉类、进口水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并纳入大丰区财政预算。

(五)人员保障:配备应急处置的各类人员,满足应急期间的事件查处、鉴定、救援等有关事宜的需求。

附件:1.盐城市大丰区进口肉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

     2.盐城市大丰区进口水果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3.盐城市大丰区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退运或销毁处置方案

     4.盐城市大丰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5.盐城市大丰区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1

 

盐城市大丰区进口肉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方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地方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此方案。

一、范围

本处置方案适用于进口夹带疫区产品、境外爆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情形。

二、应急处置部门及职责

(一)成立盐城市大丰区进口肉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

(二)职责

1.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涉嫌走私的情形予以调查,会同海关部门共同处置。

2.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助配合海关的调查和产品的封存。

3.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疫区产品的识别和控制、封存;负责运输工具、装卸场地、工具的消毒;会同海关共同处置。负责与进口商、货主的联系沟通;按照海关的处置意见予以处置。

三、应急处置方案

(一)当境外爆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部门发布公告禁止进口疫区相关动物产品时,海关部门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公告发布之日起运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查验中发现夹带疫区相关动物产品时,立即封存疫区产品,并做好标识明确。海关部门对运输工具、装卸场地、工具做好防疫消毒,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同时,海关依据各自职责对涉嫌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海关法》的行为予以查处,疫区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相关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盐城市大丰区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退运或销毁处置方案》处置。

 

附件2

 

盐城市大丰区进口水果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植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植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地方农林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此方案。

一、范围

本处置方案适用于进口夹带疫区产品、境外爆发重大植物疫情等情形。

二、应急处置部门及职责

(一)成立盐城市大丰区进口水果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担任组员。

(二)职责

1.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涉嫌走私的情形予以调查,会同海关部门共同处置。

2.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助配合海关的调查和产品的封存。

3.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疫区产品的识别和控制、封存;负责运输工具、装卸场地、工具的消毒;会同海关共同处置。负责与进口商、货主的联系沟通;按照海关的处置意见予以处置。

三、应急处置方案

(一)当境外爆发重大植物疫情,相关部门发布公告禁止进口疫区相关植物产品时,海关部门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植物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公告发布之日起运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查验中发现夹带疫区相关植物产品时,立即封存疫区产品,并做好标识明确。海关部门对运输工具、装卸场地、工具做好防疫消毒,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同时,海关依据各自职责对涉嫌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海关法》的行为予以查处,疫区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相关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盐城市大丰区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退运或销毁处置方案》处置

 

附件3

 

盐城市大丰区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退运或销毁处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生态安全,确保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有效实施退运或销毁,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

本处置方案适用于海关罚没走私进口肉类和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退运或销毁的进口肉类和水果。

二、职责

(一)盐城海关:负责罚没走私进口肉类、水果的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退运或销毁的肉类、水果予以监督。

(二)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盐城海关对退运或销毁的肉类、水果予以监督;对退运或销毁的肉类、水果的运输工具、储存冷库、装卸场地、工具等做好防疫消毒,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三)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制定退运或销毁方案,并按照海关的处置意见予以处置,负责与进口商、货主的联系沟通。

三、处置方案

(一)罚没走私进口肉类、水果的处置

1.通过口岸进口,符合我国进口检验检疫要求,但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被罚没的走私肉类、水果,可以依法拍卖处理。

2.其他罚没的走私肉类、水果,可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产出物料严禁用作动物饲料,或可能进入人或动物食物链的其他用途。

(二)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退运处理

退运的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海关及肉类或水果进口商对不合格肉类、水果的退运处理,验证、收集、保存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做好防疫消毒。

(三)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销毁处理

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联合货主制定销毁方案。

1.对填埋处理的,与填埋所在地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填埋地点、时间和数量,同时准备生石灰、消毒剂等物资,确保每一层逐层撒上足够数量的生石灰和消毒剂,确保填埋深度,并做好相关看护工作,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对焚烧处理的,与焚烧处理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焚烧时间和数量。

3.实施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产出物料严禁用作动物饲料,或可能进入人或动物食物链的其他用途。

4.销毁处理的不合格进口肉类、水果,海关人员现场监督、记录不合格肉类、水果的处理过程,保存监督处理记录和现场图片,做好防疫消毒。

 

附件4

 

盐城市大丰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一)预防辖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二)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三)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大丰区传入、传出。

第二条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分工协作,信息畅通;规范有序,高效处置,群防群控,内堵外防。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大丰辖区内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大丰辖区内发生或流行,或在出境检验检疫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传染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大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预案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成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第六条 指挥中心成员由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综合办公室及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综合管理部、冷链事业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技术小组、执行小组、保障小组、宣传小组等工作小组。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贯彻落实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防控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随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

(二)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技术小组(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冷链事业部、综合管理部)

1.进出境动物疫情的监测、收集、分析、报送工作。

2.综合分析动物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

3.根据动物疫情发生场所和控制区域,与执行小组实施  封锁、取样、送样、初步鉴定等工作。

4.负责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5.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行小组(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

1.负责组织实施对动物疫情发生场所的隔离和封锁。

2.负责监督对进出控制场所的车辆、人员、场地及有关物品实施防疫消毒。

3.协助技术小组对疑似动物疫情进行采样、送样。

4.组织实施和监督对控制场所内染病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销毁,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6.完成指挥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保障小组(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综合办公室)

1.负责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物资等。包括消毒、检疫处理等设施、现场取样处置器具、个人防护用具、药品试剂等。

2.负责安排、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其他重要防控设施。

3.完成指挥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六)宣传小组(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1.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对外报道的管理工作。

2.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九条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二类(B类):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三类(C类):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第十条 一类(A类)进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可从以下渠道获得:

(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发布的世界各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二)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或通报的本国动物疫情信息;

(三)各部门发布的联合公告或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

第十一条  二类(B类)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可从以下渠道获得:

(一)农业部兽医公报;

(二)农业部公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三)卫生部公布的人畜共患病疫情信息;

(四)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并经确认。

第十二条 三类(C类)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一)有关部门从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二)有关部门从邮寄或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动物产品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三)在入境运输工具检疫过程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四)有关部门从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或罚没的非法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五)有关部门从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六)有关部门对出口动物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的饲养场、加工厂进行疫情监测时,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七)在出入境口岸、出入境货物集散地进行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中检出或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八)对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监管过程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三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工作点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内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的重大动物疫情,并在发现疫情1小时内向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工作中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程序和报告时限为: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疫病流行病学规律,经技术小组现场诊断,有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时,及时上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技术小组现场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可判为怀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预案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动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通过大丰港口岸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收集或上报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进行分析、确认,在最短的时间内报请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十七条 处置的实施

(一)一类(A类)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应结合现场防控情况,适时开展疫情调查。

2.对来自本预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应根据其它相关预案要求采取措施,必要时填写健康声明卡,出示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已经签发的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大丰港口岸尚未办理通关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通关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5.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或动物产品过境。对已进入大丰辖区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过境相关动物或其相关产品,不得更换运输工具,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现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禁止邮寄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邮件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等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

8.加强与海关、市场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合作,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9.进境的动物或动物产品,采用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采用空运或海运的不得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

10.进境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径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动物及其产品。

(二)二类(B类)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通报的,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通报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国外检疫部门对我国采取的其它限制性措施。

3.加强与地方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封锁,在疫情未解除之前,隔离场内的动物不得运出。

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暂停运输,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接受隔离检疫,采取严格防疫措施,经检疫合格并在疫区解除封锁后运出。

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尤其是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各工作点应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检验检疫实施情况。

(三)三类(C类)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防措施

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出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存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或养殖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确定控制区域应协调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以及病料、器具、运输工具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采集病料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2.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应急措施

(1)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有关部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协调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动物或其产品、过境动物或其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的,采取全群扑杀并销毁处理,确诊为其他进境动物疫情的,扑杀销毁所有确诊病例阳性动物。

(2)对出境动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采用《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T16548)规定的处理方法,对进出境动物或动物产品作销毁处理。

(3)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4)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出境动物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疫情解除期限解除封锁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通报在我国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根据要求,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上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行动终止

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终止本预案的实施:

(一)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二)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国务院农业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三)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省(动物或原料或生产加工环节的原料来源于我省辖区)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四)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    

(五)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

第二十条 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体检。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严重流行时,各工作点应每日向应急指挥中心上报疫情和防控工作情况,指挥中心按照积极参与或者协调本地区的防治工作,每日上报本地防控工作及疫情情况。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员保障: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各下设小组成员和各有关部门的人员应服从应急指挥中心的调遣。应急指挥中心将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信息传递。

第二十三条 物资保障:根据防控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物资储备。主要为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隔离控制器具、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储备;指挥中心人员之间、下设小组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以保证协调一致。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须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技术保障:技术小组负责大丰区内进出境动物重大疫病的现场诊断和样品送检工作;负责举办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培训;负责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其它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宣传小组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动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及时报道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坚持正面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公众及时有效沟通,为社会认识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重要性提供舆论支持。

第二十七条 指挥中心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会同地方兽医防疫部门进行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瘟、牛瘟、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鸡瘟、新城疫、鸭瘟、牛肺疫、牛结节疹共15种疫病。

出境动物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感、鸡新城疫共14种疫病。

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炭疽、霍乱、裂谷热和Q热等人畜共患病。

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订,按新公布的名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所称的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

第三十条 本预案涉及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进出口企业、生产、养殖单位必须给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及时总结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使之更加适合大丰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附件5

 

盐城市大丰区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快速、高效、有序处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防止疫情传入传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境外发生或流行和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或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 大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成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由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运营管理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综合办公室及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业务部、冷链事业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技术小组、执行小组、保障小组和宣传小组等工作小组。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贯彻落实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防控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随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

(二)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技术小组(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冷链事业部、综合部)

1.进出境植物疫情的监测、收集、分析、报送工作。

2.综合分析植物疫情情况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

3.根据植物疫情发生场所和控制区域,与执行小组实施封锁、取样、送样、初步鉴定等工作。

4.负责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5.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行小组(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

1.负责组织实施对植物疫情发生场所的隔离和封锁。

2.负责监督对进出控制场所的车辆、人员、场地及有关物品实施防疫消毒。

3.协助技术小组对疑似植物疫情进行采样、送样。

4.对植物疫情进行除害处理。

5.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6.完成指挥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保障小组(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综合办公室)

1.负责提供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物资等,包括消毒、检疫处理等设施、现场取样处置器具、个人防护用具、药品试剂等。

2.负责安排、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其他重要防控设施。

3.完成指挥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六)宣传小组(江苏大丰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

1.负责对重大植物疫情对外报道的管理工作。

2.负责对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七条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预警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二类(B类):境内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三类(C类):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第八条 一级响应,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一)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1.停止受理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

2.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植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疫工作,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立即采取除害处理或销毁措施;

3.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植物或植物产品过境,对已进入大丰辖区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过境相关植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运输途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立即采取除害处理或销毁措施;

4.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

5.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大丰区或在大丰区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种养的植物,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

6.加强与海关、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植物或植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7.进境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不得途径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植物及其产品;    

8.在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二)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暂停我国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口的通报和我国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疫情信息执行;

2.对疫区生产的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农林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检测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加强对非疫区出口种植场和加工厂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保证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6.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重大植物疫情的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三)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1.在进境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植物或植物产品暂停运输;

(2)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3)对控制场所内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4)对控制场所内所有可能感染的运载工具、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2.在实施出境植物检疫或在实施有害生物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禁止有重大植物疫情的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根据有害物特性,确定控制场所区域范围,并对控制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出口植物种植地、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及储存场所进行疫情监测;对发现疫情的种植、生产、加工及储存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场所,暂停其生产或加工的植物及其产品出口;

(2)当疫情可能扩散时,向农林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并配合农林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3.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区进口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中检出重大植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根据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通报,组织技术专家对出口植物的种植地、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重大植物疫情的溯源调查;

(2)经调查,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参照本条第II款启动应急措施。二级响应,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九条 二级响应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确定的原则采取应急措施。

(一)在进境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控制场所内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3.对控制场所内所有可能感染的运载工具、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二)在实施出境植物检疫或在实施有害生物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根据有害生物特性,确定控制场所区域范围,并对控制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出口植物种植地、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及储存场所进行疫情监测;

2.当疫情可能扩散时,向农林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并配合农林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三)辖区内发生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时的应急响应:

1.加强与农林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检测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2.加强对非疫区出口种植场和加工厂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保证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3.及时向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重大植物疫情的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第十条 三级响应的应急措施由现场指挥中心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确定的原则采取应急措施。

(一)在进境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控制场所内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3.对控制场所内所有可能感染的运载工具、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二)在实施出境植物检疫或在实施有害生物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根据有害生物特性,确定控制场所区域范围,并对控制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出口植物种植地、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及储存场所进行疫情监测;

2.当疫情可能扩散时,向地方农林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并配合农林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三)辖区内发生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时的应急响应:

1.加强与地方农林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检测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2.加强对非疫区出口种植场和加工厂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保证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3.及时向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重大植物疫情的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

实施采取预防、应对、应急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第十二条 对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的,在经指挥中心确认为重大植物疫情前,应按照本预案的原则采取紧急预防措施;经确认为重大植物疫情的,立即按本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响应;确认为非重大植物疫情的,解除已采取的紧急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植物疫情管理和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人员保障:采取应急措施时,所有相关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调配。预案实施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协调一致、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物资保障: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物资储备,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熏蒸消毒药械、检测试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将重大植物疫情的防范、监测、处置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防控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对参与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八条 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重大植物疫情的危害和防控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和进出口企业、生产、种植单位必须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涉及的重大植物疫情、疫区和受威胁区、控制场所、控制区域的概念按《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总体要求,组织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及时修订和更新本预案。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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