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1-0966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8-10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大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区委区政府对我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盐城市大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文件的背景和过程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压紧压实各单位责任细化措施,推动“一年小灶”“三年大灶”无缝衔接,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消除监管的盲区漏洞,促进我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我区起草了该《办法》并充分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9章,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履行下列责任。一是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二是应当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费。三是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四是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干扰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活动。五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五)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出具的结论应当明确、公正、客观,并对其出具的数据、结论负责。

(六)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局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进行审查。对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及时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检查,调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了解有关的情况。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施工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工程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建设程序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查处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区人社局应当对建筑工程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企业未按照实名制要求进行登记的、未按本办法用工的、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依法查处。

各镇(街道、区、园)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部门和人员,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需要处罚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罚。

(七)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抢险救灾和军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因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改革职能发生调整的,本办法涉及的事项随部门职能调整而调整。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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