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70503552P/2021-09562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 发文日期 2021-08-21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盈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万盈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三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推动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确保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安全有序运作,现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大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的村(居)(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

第二章 会计设置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专职会计岗位,会计人员经镇村考察、考核后择优录用,由镇统一委派到各村,从事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统一报账记账制度。每月25日前,村总账会计将已初审的原始凭证集中报镇农业农村局审核,由镇记账员记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条 村会计人员职责:

1.编制本村“三资”预决算方案;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财务收支情况;编制会计凭证并及时报账;负责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监督各项费用支出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及时上传发布“三资”系统门户网站、阳光村务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信息;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站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8.及时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站提供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照片,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

9.协助镇农业农村局做好其他工作。

第六条 村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财务交接单》,由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签字盖章,镇农业农村局验印存档;在未办移交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

l、严格执行村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和标准及时足额收取,当天(特殊情况延至次日)解缴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2、村为农民代办的生产事业性收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时筹款当即使用的款项,应当由农户签字证明;预收资金必须及时解缴到指定账户,依据实收资金额拨付有关部门。

3、村级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自立项目或超标准向农户额外筹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八条 支出管理

1、村级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化,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业农村局备案。资金拨付实行镇村双印鉴管理,年末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收支不倒挂。

2、严控非生产性支出。(1)村干部工资报酬按考核结果,经镇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准,报镇政府批准后发放。各村不得自立名目发放奖金和实物。上级发放的专项工作经费凭文件或镇政府会办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报镇领导批准后发放。(2)取消党员活动“误工费”,取消村级行政招待费,严禁巧立名目变通列支。(3)村级报刊征订费由镇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除党报党刊外原则上每个部门不超过一份报刊。(4)村级差旅费按区统一规定,村到区办事每次40元,村到镇按三个档次10、20、30元结算(其中10元的村:兆丰、万盈、益民、天池、苗丰,20元的村:三合、文达、六里、康宁、双灶、双星、六川、殷灶、顾灶、双福,30元的村:西灶、沈灶、金龙)。以差旅费及出差审批单当月报支,逾期不予列支。(5)办公费(水电、打印费、电脑维修等)严格控制年报支上限20000元,其中通信网络费每月报支上限200元(除月租费外)。(6)征兵工作费用,按每兵源区内包干费用(吃、住、行)不超过400元,市内不超过600元,出市按政府出差标准执行。新兵慰问金每人不超过500元。(7)村干部体检费用每年每人不超过300元。献血补助按每100毫升补贴50元标准执行。(8)村老党员、老干部去逝慰问控制在500元以内,特殊情况经村两委会办不超过1000元。(9)村民代表议事误工费,每次不超过20元,村民主理财每次不超过80元。(10)困难户慰问和不享受定补的离任村干部慰问标准,由各村按村两委会会办意见执行,原则上不超过500元。(11)信访、人武、计生、招商等费用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镇分管领导审批。

3、村级用工按照《关于规范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大农发[2019]110号)规定执行,控制用工范围,实行预算管理,规范用工流程,统一账务处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村必须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对村级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村会计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级所有支出业务全部非现金结算。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

第十条  严禁村集体借债。严守“六不准”:不准举债搞基本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不准举债垫交税费;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贷款或担保;不准擅自发生借款。各村要建立健全控债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发生。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实行报批,严禁暗箱操作。村级重大事项包括公益项目建设、对外投资、资源发包、资产租赁和出售等,严格按《大丰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拿出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业农村局审核、镇政府批准。招投标项目按照程序办理,严禁私自决策,严禁集体事务由少数人决定。项目完工后,镇、村按管理权限分级验收,出具验收及项目审计报告。不履行程序的建设项目,资金一律不得拨付,并按规定追责。

第十二条  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严禁套取资金。涉农资金包括地力补贴、农机补贴、秸杆还田补贴、征地拆迁补偿、农保理赔款、扶贫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基础数据必须如实上报,严禁虚增项目、虚列农户、虚报面积等套取财政资金,涉农资金通过社保卡兑付到户,严禁冒领、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五章 票据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区、镇、村三级管控。严格按大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凭证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收入凭证使用具体要求:

1、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统一使用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经济往来结算时,按规定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

3、收取国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涉农补助、扶贫款、社会捐赠资金、资产变价收入、资产租赁收入、资源发包收入、土地流转服务收入、投资收益、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不涉税往来款,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需要缴纳税金的,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4、向农民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统一使用水利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5、村集体如有代收服务资金,统一使用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专用票据。

6、严禁使用从市面上购买或自行印制的收款收据。

第十五条  支出凭证使用具体要求:

1、村集体在经营和管理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内容真实、手续齐全、用途明晰的原始凭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并加盖填制单位印章。

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差旅费、村级用工、固定员工报酬、优抚对象补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兑现政策性资金等。

第十六条  票据日常管理

1、专人负责管理。镇、村两级明确专人负责票据凭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生票据遗失,应及时报告票据发放单位,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声明作废。

2、规范票据启用。使用前,查验票据有无缺残,如发现及时调换,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必须按序号填开,严禁单联填写、涂改、伪造或拆本使用,收据联由收款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如填写错误,各联要一同作废。凭证使用情况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3、实行验旧领新。收入票据使用结束后,村会计凭存根联,到镇农经部门办理销号和换领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镇农经部门应查验已用票据存根联,销号时填制《票据使用清单》,记载票据使用情况,存根联归档保管,以便查账核实之用。

4、实行票款同步。使用村级票据收取的收入款项,原则上当日解缴银行;所有支出凭证当月报支,特殊情况不超过两个月。严禁提供或代开内部结算凭证。

第六章 财务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规范财务审批流程。

1、村集体动用资金应根据年度村级财务收支预算使用。

2、支出业务发生后,必须当月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按照“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要求,由经办人递交会计初审、村监委审核、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符合规定的由村会计填制《村级资金拨付审批表》,报镇农业农村局、镇领导审核后,拨款至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或个人一折通(卡),不得现金支付。兑付资金严格按《大丰区推行村级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实施方案》及《大丰区村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3、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村监委签名,并附《村级资金拨付审批表》。

4、所有支出凭证应按月记账,同时录入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实行限额审批。村级支出单笔或单项500以下的,村主要负责人签批;500-1000元的,村集体会办,村主要负责人签批;1000-5000元的,村集体会办,村主要负责人签批,镇农业农村局审核;5000-20000元的,村集体会办,履行民主程序,村主要负责人签批,镇农业农村局审核、镇分管领导签批;20000元以上的村集体会办,履行民主程序,村主要负责人签批,镇农业农村局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镇长签批后列支。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日常开支原则上当月使用当月报支,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入账。工程项目支出按合同约定进行结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予报批入账。村级所有收支凭证定期与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站结报。收入款项必须附带合同或情况说明及统一收据存根,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以及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章印。

第七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实物资产,必须建账核算。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要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外,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已纳入区、镇招投标机构交易的项目除外)。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严格按《大丰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交易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村级申请立项,报镇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依照《合同法》及镇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修、报废必须履行申报、评估、核准等程序。购置、维修、报废集体资产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具报告报镇农业农村局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购置物资和工程类项目金额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必须通过招标代理公司或产权交易平台招投标;金额在5000-30000元内(含5000元),在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村进行自主招投标,物资购置由村进行自主询价实施。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工程类项目要进行审计。

第八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按月民主理财。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一般为3-5人组成,每月理财一次。村集体每笔收支凭证必须经过理财,参加人员在理财报告单上签名,上报备案。

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三资”管理制度和财务预决算,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2.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检查审核村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

3.对理财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村相关人员给予明确答复,限期纠正,对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有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反映;

4.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项目以及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新增的债权债务,有权否决,并拒绝在相应的票据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5.有权逐级向农经部门反映本村的“三资”管理状况,向镇政府或农经站反映村干部阻挠、压制民主理财的行为;

6.实事求是反映“三资”情况,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疑问或建议,协助村组干部做好协调工作,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定期将理财的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7.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1.监督本村编制集体财务预决算方案;

2.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3.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4.听取、搜集、接收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和质疑,做好调查处理,并向群众作出反馈;

5.监督本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本村按村务公开日进行村务公开;

6.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7.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8.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次月20日为财务公开日。

第二十六条 公开内容: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涉农补助、财务收支、资产变动、物资发放、债权债务变动、筹资筹劳方案和收取、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民主理财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开形式:村民代表会、村务公开栏、组级公布墙、网上“三资”平台、手机APP等,每期公开资料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监委主任、会计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实行跟踪、回访制度。每期公布后做好资料留档,村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并答复村民的质疑,镇农业农村局逐村督查,及时化解矛盾。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财务档案指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各类重要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条 遵循规范装订、分级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则,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移交,应填制《会计档案交接单》,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查阅,应填写《查阅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现场查阅。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制度规定,由镇纪检、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大丰区关于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大纪发〔2018〕23号)文件执行;构成违纪的,由镇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规增加支出项目和超定额标准支出的,已入账的由审批人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经办人负责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伪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规借款的,由经办人或审批人负责偿还;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第三十六条 违规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依照《大丰区农村产权交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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