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1-07738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3-17
文号 大政规发〔2021〕2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盐城市大丰区道路交通安全

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及《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隔离护栏、警示桩、减速带、曝闪灯、震荡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交通安全管理的电子警察、卡口警察、测速设备、交通诱导屏等智能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园)管委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已建成的道路应当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条  道路交通建设单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项目的立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评审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线路选线、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提出建议;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梳理分析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发现的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道路交通建设部门在道路建设时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在设计道路施工图时,应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其中同步设计。

第八条  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工作,与原有道路形成交叉的,负责交叉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对交通监控设施建设有困难的,可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负责未移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负责管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第九条  其他道路建设主体负责本单位所建道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与原有道路形成交叉的,负责交叉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监控的建设参照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做法;负责未移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  建设、移交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同步将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预算,并向职能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在公路线路选线、初步设计时,应主动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邀请其参与道路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的评审,并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充分纳入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畅通,道路建设工程图纸设计要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根据预测的交通流量,确定道路断面分配,确保道路建成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满足车辆通行的需求。

(二)根据道路功能等实际需要,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道隔离形式,在确保行人、非机动车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

(三)根据实际通行需求,确定隔离带的开口位置,在满足通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隔离带开口,避免对正常通行车辆产生干扰。

(四)为避免产生视线盲区,应科学设计道路分隔带绿化的高度,按照路段绿化带高、开(路)口处绿化带低的要求进行设置。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化带端部、交通岛周边植物和中心岛绿地,采取通透式配置。在绿地配置树木时,树冠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五)科学规划公交站点的位置,避免在桥梁、弯道、交叉路口、坡道等危险、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公交站台,尽量设计港湾式停靠站。

(六)合理渠化车道,提高路口通行效率,交叉路口要进行展宽设计,展宽段从交叉路口指路标志牌设置位置开始,展宽后车道数要达到路段车道数的1.5~2倍。如道路较宽,行人无法一次性通过路口,要按规定设置安全岛。

第十四条   除依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外,结合我区实际,设计交通监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时,还应采纳以下要点:

(一)交通监控设备须满足公安机关新“320”工程建设项目标准。

(二)交通信号灯设置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根据路口车道渠化情况作明确设计并方可实施建设,信号机需接入大丰公安智慧交通管控平台集中控制,新装交通信号灯路口还应当同步建设交通监控设备。自建信号灯不得投入使用。

(三)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设计要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细则》等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道路竣工通车前,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应建设到位。

在城市道路、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工作要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园)管委会、住建和交通等部门建设的交通信号灯资产及维保,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统一移交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信号灯建设有关的债权债务不进行转移,交通信号灯资产不得用于抵押。在移交过程中应一并移交招投标文件、施工、维修合同、相关设备质保文件、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自专项验收通过且工程移交管理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和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移交。

第十七条  健全交通安全设施维保运行保障机制,维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号灯维保队伍,对辖区内已移交的道路交通信号灯开展日常的巡查、维护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信号灯维保队伍进行考核,并指导维保单位科学合理调整信号灯配时,相关考核细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镇、街道、区(园)、住建、交通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未移交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

第十八条  投入使用后的道路需要在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应当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经负责管养的住建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因挖掘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或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施工后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在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以及路标、路牌或指路标志;

(二)在道路范围内使用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道路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四)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五)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园)管委会应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未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未按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实施、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结束后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住建、交通运输和其它道路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权属关系内的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安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的交通安全设施,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并迅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故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