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1-13096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12-25
文号 大政发〔2021〕156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镇(街道)
权力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 号)和《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权力清单的通知》(苏编办通〔2021〕61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经认真研究和逐项梳理,形成《盐城市大丰区镇(街道)权力清单,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25


盐城市大丰区镇(街道)权力清单
序号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区级业务
指导部门
备注
街道
1000117012000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200011701500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住建局已赋权
3000117017000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00011702000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项 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住建局已赋权
5000117022000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行政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000117027000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000117028000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8000141015000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93201XZ001000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03201XZ00200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13201XZ003000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23201XZ004000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33201XZ00500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
143201XZ006000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审批行政许可《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53201XZ007000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63201XZ00800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教育局法定
1732020500800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教育局已赋权
18320205035000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行政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教育局已赋权
19320208002000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0320208004000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1320208005000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2320208006000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3320208007000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4320208008000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5320208009000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6320208010000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7320208011000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8320208012000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由民族事务部门收回清真标志牌,对伪造的清真标志牌予以销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29320208013000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30320208020000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宗局已赋权
31320215346000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城乡规划类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32320217002000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33320217020000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34320217028000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35320217029000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36320217033000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37320217059000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38320217070000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39320217071000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0320217139000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1320217161000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2320217265000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3320217271000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4320217292000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5320217364000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6320217374000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7320217375000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8320217423000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 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49320217435000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0320217446000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1320217447000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2320217453000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3320217463000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4320217473000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5320217476000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6320217477000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7320217479000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8320217485000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59320217492000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0320217496000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款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年第94号,2006年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1320217585000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2320217586000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3320217611000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4320217612000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5320217613000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6320217622000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7320217625000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8320217649000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
  第二十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69320217660000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0320217662000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1320217663000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2320217674000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3320217678000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4320217681000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5320217682000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6320217687000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7320217688000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8320217689000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79320217690000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80320217696000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81320217784000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82320219015000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责令其限期封井,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责令其限期封井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行使。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83320219016000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行使。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84320219020000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85320219031000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防洪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第三款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防洪管理职责。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86320219035000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87320219042000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88320219048000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89320219049000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水利局已赋权
90320219052000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91320219059000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行使。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92320219101000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93320219109000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94320219117000对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捞、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95320219118000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96320219119000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97320219121000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水利局已赋权
98320220014000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非法添加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99320220016000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0320220028000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1320220033000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
  (二)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四)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
  (五)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七)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运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2320220054000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3320220057000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4320220078000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5320220081000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6320220087000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12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7320220089000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8320220097000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09320220100000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0320220104000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行政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1320220106000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行政处罚《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2320220119000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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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3320220125000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4320220137000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5320220141000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行政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6320220145000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行政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7320220157000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行政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8320220187000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19320220192000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20320220203000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21320232230000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颁布 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文广旅局已赋权
122320280035000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1233202XZ001000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城管局法定
1243202XZ002000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卫健委法定
1253202XZ003000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城管局法定
1263202XZ004000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城管局法定
1273202XZ005000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城管局法定
1283202XZ006000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教育局法定
129320317001000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的暂扣行政强制《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130320317002000对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清除因泄漏、抛撒等原因造成的路面污染的代清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二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131320317008000代为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行政强制《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132320317017000对刻画、涂写、张贴痕迹的代清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133320320003000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行政强制《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34320320009000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35320320012000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政强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农业农村局已赋权
1363203XZ001000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城管局法定
1373203XZ002000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公安局法定
13832041700100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行政征收《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政府基金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5〕9号)

《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础项目目录》第12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住建局已赋权
13900051100100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政局法定
已赋权
140000511002000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政局已赋权
141000511004000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行政给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第四条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民政局法定
14200051100500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给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民政局法定
143000511006000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政局法定
已赋权
14400051100900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行政给付《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三、申领程序
  (二)坚持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的由民政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政局法定
已赋权
145000511011000老年人福利补贴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 苏财社〔2011〕47号)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民政局已赋权
1463205XZ001000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的适当扶持或补助行政给付《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
1473205XZ002000给予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行政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
1483207XZ001000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行政确认《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条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司法局法定
1493207XZ002000开具购买毒性中药证明行政确认《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卫健委法定
150320820004000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51320820005000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523208XZ001000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教育局法定
1533208XZ002000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的表彰或者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民政局法定
1543208XZ003000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定
1553208XZ004000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十条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
1563208XZ005000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人社局法定
1573208XZ006000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生态环境局法定
1583208XZ007000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卫健委法定
1593209XZ001000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
1603209XZ002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农业农村局
法定
161321017039000业委会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住建局法定
162321017058000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城管局已赋权
163321019003000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水利局法定
164321019004000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 施,以及经批准的 非常紧急措施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 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水利局法定
1653210XZ001000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审核转报其他
行政权力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卫健委法定
1663210XZ002000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查验核实和终止其他
行政权力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规范认定流程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民政局法定
1673210XZ003000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其他
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应急管理局法定
1683210XZ004000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其他
行政权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大政规发〔2014〕3号)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住建局法定
1693210XZ005000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损害村集体利益行为的处理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六)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
  (七)多头开户的;
  (八)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703210XZ00600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713210XZ00700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723210XZ00800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审查、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股份合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修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实施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733210XZ009000食品摊贩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市场监管局法定
1743210XZ010000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93号)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753210XZ011000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
1763210XZ012000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民政局法定
1773210XZ013000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公安局法定
1783210XZ01400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793210XZ01500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803210XZ016000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处其他
行政权力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信访局法定
1813210XZ017000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或者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司法局法定
1823210XZ018000捕杀狂犬、野犬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公安局法定
1833210XZ019000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843210XZ020000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其他
行政权力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民政局法定
1853210XZ021000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其他
行政权力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教育局法定
1863210XZ022000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其他
行政权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生态环境局法定
1873210XZ023000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行为的制止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生态环境局法定
1883210XZ024000对秸秆、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秸杆、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河塘疏浚整治力度,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推行人畜粪便、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生态环境局法定
1893210XZ025000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其他
行政权力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教育局法定
1903210XZ026000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其他
行政权力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应急管理局法定
1913210XZ027000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人社局法定
1923210XZ028000对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转报其他
行政权力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定
1933210XZ029000生育服务登记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卫健委法定
已赋权
1943210XZ030000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行政审批局法定
1953210XZ031000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置其他
行政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民政局法定
1963210XZ032000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973210XZ033000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处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经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司法局法定
1983210XZ034000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农业农村局法定
1993210XZ035000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排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应急管理局法定
2003210XZ036000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除外)其他
行政权力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医保局法定
2013210XZ037000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其他
行政权力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50号)
  第九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二)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大丰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12〕94号)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住建局法定
2023210XZ038000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审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略)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苏政办发〔2021〕71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
注:
1.《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大政发〔2021〕99号) 行政审批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2.城管局赋权事项区域范围为除城管局管理范围以外各镇及街道属地管理(城管局管理范围见《盐城市大丰区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工作委员会2021年第4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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