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0-0730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12
文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

针对我区今年征收户数多、安置房源需求量大,现有房源不足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推进我区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参照盐城大市区的做法,我区决定出台《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方式是在坚持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对我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和完善,既可以拓展安置的时间和空间,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又有助于统筹安排补偿资金,提髙使用效率,缓解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压力,是一举多得的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包括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管理职责、实施程序、奖励政策等方面。

1、明确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结算凭证安置是指本区范围 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 准,将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安 置的行为。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 24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


2明确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管理职责。区住建局负责结 算凭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结算凭证安置相关工作开展协 调、指导、督查。各街道(镇、区园)为各自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称征收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发 改、财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结算凭证安置的相关工作。

3、明确结算凭证安置的实施程序。一是发布征收决定公 告,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项目实行结算凭证安置方式。二是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自愿选择结算凭 证安置方式的,需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是结算凭证由 区住建局负责核发。四是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持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手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意向合同),用结算凭证抵付 购房款。

4、明确结算凭证安置的奖励政策。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 购买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达80 %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凭证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凭证金额80%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结算凭证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

5、明确购买二手住房奖励政策。对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不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二手住房(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被征收人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金额达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8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购房金额不足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80%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

6、明确货币补偿补助的提高标准。对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结算凭证有效期。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

2、关于结算凭证使用范围。盐城大市区结算凭证既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也可用于购买二手住房。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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