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1967017/2019-1072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09-23
文号 大发改[2019]107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理顺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天然气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推进供用气双方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文件规定,结合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理顺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

1、核定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配气价格(含税)为0.82元/m³。

2、大丰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油中泰大丰燃气有限公司,参照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配气价格0.82元/m³执行,过渡期2年,过渡期满后,我委将重新核定配气价格。

二、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各天然气经营单位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仍按照《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大价发〔2016〕5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一、二、三阶梯分别为2.9元/m³、3.48元/m³、4.35元/m³。对于学校、养老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用气第一、二阶梯的平均水平执行,即3.19元/m³。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中准价格

1、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中准价格为3.06元/m³。

2、大丰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油中泰大丰燃气有限公司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中准价格为3.01元/m³。

   (2)浮动幅度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天然气市场形势,改革原来采用的“最高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方式,改为“中准价+浮动幅度”的政府指导价方式。各天然气经营单位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以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浮动不超过10%。

(3)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因素

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与各天然气经营单位签订的《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以及其他补充协议,对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的部分,应按照“同向等额”的原则向下游用户进行疏导,疏导时间应与上游气源单位的浮动时间一致。其中:2019年4月1日-6月15日期间,应向下游用户疏导0.395元/m³;2019年6月15日-2019年10月31日期间,应向下游用户疏导0.13元/m³。

(四)合同外气量的价格政策。对通过竞拍、外购LNG或CNG的,继续按照原区物价局《关于冬季用气期间天然气价格浮动及相关价格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价发〔2018〕5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供气价格。

三、执行时间

理顺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对4月1日以来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涨的部分,由双方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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