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9-0872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8-26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大政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

为加快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根据中央、省、市、区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系列文件精神和会议部署要求以及《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县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必要程序和标准,在此背景下,区制定《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起草修改过程

(一)前期调研。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下发以后,立即启动我区《指导意见》起草工作,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情况进行了调研、走访、座谈。期间对国家试点县(亭湖区)、省级试点县(盐都区)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和借鉴。

(二)形成初稿。3月底,初步确定了《指导意见》的框架,从界定原则、界定时点、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进行规范,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

(三)征求意见。4月份,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经站长、村组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等人员对《指导意见》进行认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确定征求意见稿。区政府办通过内网传真发送相关部门把关,区农业农村局律师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区司法局审核后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网上公示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一致意见。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界定原则、界定时点、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工作要求五个部分。

(一)界定原则

一是尊重历史,二是兼顾现实,三是程序规范,四是资格唯一,五是群众认可,六是公开透明。

(二)界定时点

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时点,统一定为2018年12月31日。

(三)界定标准

《指导意见》对法定取得、申请取得、资格丧失等标准进行了具体界定。

1、法定取得。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人员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2、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本人或户主自愿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审核备案后取得成员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村(居)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村(居)出具的证明;

4)小城镇户籍改革,将户口迁入小城镇,但未享受城镇待遇的,目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的;

5)60年代下放户或顶替农转非人员,未予工作安置或货币安置的,目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

6)出国务工经商原户口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户口在劳务输出公司)的人员。

7)其他情形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3、资格丧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成员资格丧失或不得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人员;

2)享受城镇职工正式退休待遇户口回原籍的人员;

3)在部队已提干的现役军人;

4)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员、国有企业在编人员;

5)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不得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四)界定程序

一是成立组织,二是发布公告,三是调查登记,四是制订方案,五是审核公示,六是建立档案,七是上报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广泛宣传发动,三是精心组织实施,四是严肃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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