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45X/2019-1081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 发文日期 2019-07-11
文号 草政发〔2019〕56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的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盐城市党委办公厅、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经镇政府审议通过,现将《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草庙镇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推进草庙镇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盐城市党委办公厅、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二章  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环保生产工作职责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村(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环保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环保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环保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环保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环保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环保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环保监管组织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相应环保监督管理制度,推进环保工作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环保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所管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制定环保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五)开展环保工作统计分析,及时报送环保工作相关信息。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镇明确的其他环保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镇经贸中心

1.负责将环保工作纳入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环保工作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在审报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环保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负责督促化学制造业、工业及民用管线中新建的建设单位将环保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

3.支持工业重大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环保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环保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4.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环保工作。

5.将环保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环保科研项目投入,推动环保科技进步。推动环保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指导新工艺、新技术的环保论证及企业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工作。

6.引导企业增加环保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环保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二)镇教研站

1.负责全镇教育系统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完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环保防范措施。

2.将环保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

3.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时保护环境的工作

4.指导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的环保监管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进行环保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环保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镇派出所

1.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2.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及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危害环境安全的事故案件。

3.负责指导、监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环保管理工作。

4.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环保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5.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四)镇监察室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参与环保生产法律法规和环保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依法参加有关生产环保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抓好落实。

(五)镇民政办

1.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2.参与涉及环境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

(六)镇司法所

1.负责将环保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环保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解和法律援助

(七)镇财政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环保管理投入,保障有关部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环保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参与环保专项资金落实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年度环保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镇人力资源中心

1.指导农民工环保培训教育工作。

2.指导镇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环保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环保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九)镇国土所

1.重点梳理土地利用和资源开发管制,如地下水资源保护及违法案件查处,染场地的土地用途,被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等情况的整治工作。

(十)镇环保

1.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

2.协助区环保局做好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及区环保局其它科室布置的工作任务。

3.检查辖区内企业的污染情况。

4.负责辖区内企业污染防控,协助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5.负责处理各种工业污染举报事件。

6.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环境保护教育及宣传工作。

7.做好对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项目审查,督促未验收的单位尽快办理验收手续。

8.完善各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信息档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9.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

10.指导全镇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环保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环境保护,指导和督促有关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提高相关行业企业本质环保水平。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环保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

(十一)镇爱卫办

1.履行全镇户外广告、环境卫生行业的环保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并直接负责镇直管范围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集镇亮化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环保监管。

2.承担镇直管范围镇容环卫设施维护、拆除和渣土、集镇建筑垃圾处置等作业中的环保监管职责,负责辖区范围保洁人员及相关机械、车辆的环保管理工作。

(十二)大桥交通所(涉及草庙镇范围内)

1.负责镇内河港口和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环保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环保监督管理。

2.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客货营运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环保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环保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3、依法查处等外级航道上设置渔网渔簖、倾倒垃圾、砂石、泥土、堆放物料等行为,确保航道环保畅通。

4、认真做好辖区内河港口行政许可初审工作,做到受理及时、审查严格、决定正确、程序合法。

5、负责对辖区内内河码头环保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河长办水利站

1.对全镇水污染信访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回访。

2.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督查,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3.河道的乱搭乱建、乱丢乱放行为的处理

4.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污染整治、河道采砂管理及长效保洁管理制度的建立

5.收集管理资料,建立相应保洁台账,及时上报信息

6.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汇报

7.做好河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大家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8.依法负责全镇水利行业环保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监督全镇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环保生产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环保生产工作。

(十四)镇农技中心

1.负责做好辖区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农药喷洒、化肥使用技术标准的宣传指导和监管。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全镇水产渔业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员环保教育宣传

4.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

5.监管辖区林木的乱砍滥伐,加强林木的巡查和保护工作,

6.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

(十五)镇文化站

1.依法对全镇文化市场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检查。

3.指导村(居)图书馆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环保宣传

4.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环保管理主体责任。

5.组织指导广电站开展环保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保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六)镇卫生院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各村(居)医务室落实环保生产职责;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环保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环保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七)镇旅游办

1.负责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环保专项检查。

2.负责旅游相关的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八)镇安监办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履行本行业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十九)南阳市场分局(涉及草庙镇范围内)

1.负责全镇食品药品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办理涉及环保生产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环保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村(居)依法加强环保管理;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农村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等市场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环保监督管理。

4.依法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二十)镇农办、兽医站

1.负责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相关工作

2.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环境污染整治等工作。

3.负责处理各种农业污染举报事件

4.负责辖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5.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控及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反馈、回访工作。

(二十一)镇党政办

1.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村(居)做好办公区环保管理工作。

2.负责镇行政中心的办公大楼专用设备的环保管理工作。

(二十二)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对全镇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和宗教活动环保的监督管理。

(二十)镇工会

1.依法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环保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

3.参与职工环境保护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的环境保护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环保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

4.参加环保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大桥交警中队(涉及草庙镇范围内)

负责道路交通环保管理工作。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环保宣传教育。

二十五镇村建中心

1.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2.检查村容村貌、镇村道路、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作,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4.对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污染环境、村镇道路障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的查处工作。

5.对全镇建筑行业污染信访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回访工作

6.做好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各项工作。

二十六)村(居)民委员会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环保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2.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保证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全面运行,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整改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辖区秸秆、垃圾、杂物禁烧和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

4.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排污单位的取缔、关闭工作:做好辖区内环境信访排查、网格化排查、化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5.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本辖区环保网格化的拉网式排查工作,监督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辖区内建渣等固体废物规范处置。指导农村农药、化肥使用。

6.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负责辖区内河岸(面)保洁、排污口封堵等水质改善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影响环保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管。

8.负责辖区内以网格化管理发现的问题以及巡查排查发现的所有环保工作的信息上报工作,与镇属相关职能职责部门共同完成环保相关问题的整改整治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未涉及或新增的环保管理事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由主管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

   

 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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