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通知》(盐政传发〔2018〕253号)、《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财〔2018〕5号、盐财社〔2018〕61号)精神,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8年7月1日起,我区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城市每人每月560元、农村每人每月48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标准,并确保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补差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330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17元提高到980元,在提标净增供养金中每人每年提取500元作为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780元,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在统筹经费中安排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
三、提高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
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00元,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安排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
四、提高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到1750元。
五、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50元,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0元。
六、提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
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60元提高到1160元,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870元,重病重残等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725元。
以上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