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大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大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2〕151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盐城市大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专家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院内救治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4.6响应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血液储备
5.6物资储备
5.7经费保障
5.8交通保障
5.9其它保障
6公众参与
7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快报
9.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信息报告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大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盐城市大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升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各级政府和卫计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卫计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借助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计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卫计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6)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且涉及我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区卫计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同)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交通、民政、环保、教育、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计委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计主管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计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当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权限时,要在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主动做好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的区卫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急救医疗站、综合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等医疗救治提请上级专业机构负责);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供应临床用血的任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专家组
区卫计主管部门组建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参与制(修)订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事件级别的应急预案,国家、省、市卫计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计委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时,在上级卫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上级卫计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救援救治小组,并服从上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卫计主管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计委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区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卫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上级卫计主管部门快速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救援救治小组,并服从本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区卫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对伤病员进行现场救治并及时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腕带(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2.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注意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院内救治
区卫计委组织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
(2)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通绿色通道,迅速对转运来的伤病人员进行交接并开展分类救治;
(4)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
(5)及时做好伤病人员救治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处置、卫生救援需求等情况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计主管部门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区卫计主管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计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计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4.6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计主管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计主管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卫计主管部门之间、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
5.2急救机构
依托大丰人民医院建立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立120急救站并下设分站,同时,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网络,并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完善急救网络。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本地区危险源分布情况,按照省、市卫计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做为本地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医疗定点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计主管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5.5血液储备
医疗急救机构根据医疗救援需求提出血液储备计划建议,区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动员驻丰部队官兵、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开展无偿献血。
5.6物资储备
区卫计主管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相关专业机构根据应急需要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并及时更新补充。
5.7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5.8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9其它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新技术的科研攻关,解决应急救援药物研发、检测和救援行动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核或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丰部队和武警官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公众参与
区卫计主管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区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区红十字会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计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社区(街道)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快报和救治信息报告表.doc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