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8-05497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10-16
文号 大政办发〔2018〕 10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大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大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2〕151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盐城市大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2现场指挥部

  3.3日常办事机构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3.5专业技术机构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3分级响应

  5.4应急终止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后期评估

  6.4抚恤、补助与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物资储备

  7.3经费保障

  7.4宣传教育

  8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和更新

  9.3预案解释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大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家、省、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相应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大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处理。

  1.4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做到平战结合、资源共享。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周边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区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两周内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且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4)我区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区发现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病例在我区出现。

  (5)我区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的我区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以下同);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

  (2)我区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3)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区),经省级以上卫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4)腺鼠疫发生流行且波及我区,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5)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且波及我区,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有扩散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

  (8)我区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9)我区一次发生食物中毒(具有相同暴露史的,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以下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我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具有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以下同)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我区发现,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区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计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的我区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

  (2)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累计发病10例以上;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

  (4)我区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5)1周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我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7)我区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我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9)盐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计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累计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

  (3)我区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达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我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计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计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议。

  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计委、监察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红十字会、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文广新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地震局、商务局、旅游局、盐城海关驻大丰港办事处、电信公司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区卫计委:建立并完善卫计系统预案及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体系;开展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健全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深入开展社会动员;规范开展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社会安全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需要,提出启动应急预案、隔离与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区监察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进行效能监察,对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卫生应急知识普及。

  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将卫生应急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督促各部门制订相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加强应急值守与信息报告工作,确保指挥调度高效有序,信息报告及时通畅。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做好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落实晨午检、全日观察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及时报告、协同处置发生在学校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协助封锁可疑区域,做好封锁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协助卫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与密切接触者,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安排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紧急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动员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人员的火化,协助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指挥平台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卫生应急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行动的工作人员合理补助标准和工伤待遇政策,制定并有效执行表彰和奖励制度。

  区住建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督促建筑工地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制定相应预案或工作方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建筑工地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依法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征集调度保障,优先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区农委:加强对农业、畜牧业、养殖业的监管,做好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及时向区卫计委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疫情情况,严防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同处置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医源性废物、核与辐射及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的监管,及时通报可能影响人群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协同做好环境污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重点单位,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因素的单位成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安全生产卫生事件信息,协同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管理制度,做好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向卫计部门通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依法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区气象局:做好不良气象条件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时发布极端气象状态信息,做好公共卫生气象信息的预警预报和健康提示。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高温、台风等不良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区地震局:开展防震减灾及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预报预警重大地质自然灾害。

  区商务局: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做好对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控工作。

  区旅游局: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通过旅游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

  盐城海关驻大丰港办事处:负责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省、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组成。各应急小组组长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灾情疫情评估报告。

  3.3日常办事机构

  区卫计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应急处置时转为“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建立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修订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判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本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计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5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卫计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5.l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监测、宣教等。

  3.5.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区卫计委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5.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健康申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与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等有关单位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计委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区卫计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按照以下权限发布: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计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20卫生热线电话报告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计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计主管部门、区政府和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4.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的区卫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计主管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计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方式完成首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尽可能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计主管部门。

  4.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计主管部门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计主管部门,并向区各有关部门、各镇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由省卫计主管部门负责。

  区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计主管部门通报。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计主管部门接到非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根据需要,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计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卫生、公安、农委等部门在交通站点、道路主干道等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卫生检疫,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区卫计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道工作,信息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街道办、区(园)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计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发改、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卫计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

  (l)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治、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计主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5.2.5卫生监督机构

  (l)在区卫计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区卫计主管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配合区卫计主管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并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安全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5.2.7非本辖区发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牵头应急处理,市与区政府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牵头应急处理,区政府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省级提供支持;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牵头应急处理,市级提供技术等方面支持。

  5.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分别由省、市政府负责相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计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政府分别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5.3.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计委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省、市卫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处置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计主管部门报告。

  5.3.3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宣传、信访、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4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该病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省卫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区卫计委必要时请求上级卫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镇政府负责,省、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区域和灾民。

  6.3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卫计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及经济损失情况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卫计主管部门。

  6.4抚恤、补助与补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全区卫计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触角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完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中心功能,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省、市疾控中心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加强急救医疗网络建设,在城区建立120急救医疗站,原则上每20万人左右建立1个急救医疗分站,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

  (2)传染病救治机构:依托大丰人民医院建立区级传染病综合救治基地。

  (3)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人民医院幸福院区加大投入与综合救治能力建设,使其大部分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并重点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

  7.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计委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同时,要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计委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应急专业队伍调配方案,组建应急防治预备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应急专业队伍根据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应急防治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7.1.6培训与演练

  区卫计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人员、专业防治队伍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医疗卫计机构开展全员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努力提高医疗卫生系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7.1.7技术储备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物资储备

  卫计、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其中,卫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防治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防治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应急防治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7.3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按需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应按年初核定的预算及时拨付;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4宣传教育

  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平台、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人社部门、卫计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报请区政府表彰、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追评为革命烈士。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卫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盐城市卫计委应急办备案。

  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计委备案。

  9.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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