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园)安监机构,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即组织开展排查。各镇、区(园)安监机构要督促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判定标准》立即开展排查,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向属地安监机构和区安监局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
二、严肃落实隐患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能现场立即整改的,现场立即实施整改;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要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属地安监机构及区安监局报告,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从严从重检查执法。各镇、区(园)安监机构要将辖区内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范围,将《判定标准》和《化工(危化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检查内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和月报制度。结合服务外包检查工作,逐家进行检查、排查,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加强与区安监局的沟通协作,严格执行三个一律的要求(对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律由属地安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一律由属地安监部门负责督办或挂牌督办;一律由企业按照标准规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后闭环)。
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
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印发
附件: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