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维权政策问答
1、在船上工作的人员维权,应找哪个部门?
[答复]1、用人单位招用的,需维权应向劳动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仲裁;1)向劳动部门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2)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私人雇用的,需维权应向人民法院反映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请问多人共同申请仲裁,金额标准应是集体之和还是单人请求?
[答复]单人请求
3、《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1]24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用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使用在校学生、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学生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劳动监察部门对此类事情是如何处理的?
[答复](1)企业与实习的在校学生建立的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范围
(2)产生争议可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
(3)如遇群体维权,可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反映。
4、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60岁前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仲裁是否受理?
[答复](1)首先要求其去社保经办机构补办。如果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须明确表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补充: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5、《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五条不作为人事争议处理的争议应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答复]由相应的职能部门,通过行政途径(如申诉)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对工龄认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不受理。对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产生争议,经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重新审理。那么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答复]一旦执行,就进入司法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
7、《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该如何理解?
[答复]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