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6-05435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10-14
文号 大政办发〔2016〕 119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大丰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大丰区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本地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本地低保标准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本地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并逐步提高,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四、申领程序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高新技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社会救助窗口应当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指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委托人)知悉办理事宜。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申请人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区)社会救助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诚信承诺,履行授权管理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手续,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低保证明(限低保家庭人员提供);

(2)二代残疾人证和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3)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儿童只提供户口簿);

(5)家庭收入、财产证明和诚信承诺;

(6)长期照护协议或承诺书(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用);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大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对已经支付的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予以追缴。

(二)及时受理。

镇(区)社会救助窗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核查公示。

镇(区)社会救助窗口受理申请后,镇(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100%;对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由镇(区)残联会同当地卫生部门进行认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举报联系方式在残疾人所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镇(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当尽快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材料7个工作日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区残联审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审核未予通过的,区残联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履行审批。

需核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由区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核后在相关媒体上对残疾人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批准的残疾人,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对不予以批准的,区民政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打卡转账存入补贴对象账户中。低保内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延续使用原生活救助金账户,护理补贴仍然使用原账户发放。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六)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方式包括入户走访、信息比对、材料审查等。

五、政策衔接

(一)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地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六)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调整为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小于本办法要求的,要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并列入预算。对因新旧政策之间发放金额的差额部分要予以补足,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会同卫计部门组织好对需要长期照护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检查指导镇、区(园)落实好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措施,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卫计部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等级鉴定、对需要长期照护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提供死亡人员的基础信息。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人社部门负责提供残疾人有无固定收入和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有无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基础信息;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要做好本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初审工作,落实好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措施,抓好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市场及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全力支持并积极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条件和办理流程。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要及时做好两项补贴政策的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确保政策衔接规范有序。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认真审核相关材料,规范档案管理,指导基层服务单位规范服务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发放或因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民政、财政、残联要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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