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盐城市大丰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13〕15号)、《盐城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盐大气办〔201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锅炉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凌云海热电有限公司和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脱硫脱硝设施正常稳定投运,确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并正常稳定投运。
到2017年年底,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完成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为目标的环保改造任务;到2018年年底,单机10万千瓦以下机组,完成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为目标的环保改造任务(实施淘汰不列入改造方案的除外)。
(二)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1.2015年整治目标。
城市建成区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天然气和电等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及热水炉,已建的必须全部拆除。
2015年年底前,各镇(区)、各类工业区(集中区)以及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其中,港区内承诺拆除的12台锅炉必须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必须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达标排放。
2.2016年整治目标。
2016年年底前,全区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基本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10蒸吨以上高效煤粉炉小区域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
3.2017年整治目标。
2017年年底前,全区辖区内所有锅炉整治到位。
二、职责分工
各镇(区、园):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属地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锅炉整治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锅炉的淘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改造,提标治理,小区域集中供热等整治工作,完成本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任务。
区环保局:负责牵头全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热水炉等燃烧设施的执法监管;对未批先建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依法进行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新建锅炉准入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锅炉、热水炉不予许可安装和验收;对于现有锅炉及热水炉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及热水炉,停止年检,停发许可证;对需要强制拆除的提供拆除技术指导,根据上级要求对热水炉在使用和拆除环节上给予技术支持,规范生物质锅炉使用。
区经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推广清洁能源,发展集中供热;对不能按期整改、拆除锅炉的单位采取强制断电措施;按照《关于印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23号)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要求,推广使用清洁节能高效煤粉锅炉。
区发改委:负责改善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总量,推广清洁能源,推动热电联产规划和小区域集中供热规划的实施,不断提高各镇(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按照《关于印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23号)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要求,推广使用清洁节能高效煤粉锅炉。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制定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经济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区住建局:负责推进全区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落实天然气资源,努力保障天然气供应。
区农委:负责推进生物质能源使用,完善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制造,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保障。
区教育局、文广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推进整治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牵头定期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各镇(区)要各自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员,保证锅炉整治任务按时顺利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设立锅炉更新替代、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对全区面上锅炉按照关闭、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或提标改造的享受国家、省级相关补助标准。
(三)加强整治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定期发布信息,保障锅炉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督查考核。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锅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锅炉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锅炉整治工作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环保准入。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今后所有项目新上锅炉等供热设施须凭区经信委、发改委和环保局的审批手续,市场监管局才能许可准入。
二是优化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三是推进集中供热。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实施热电综合整治,鼓励热电厂上大压小或采用天然气替代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非清洁能源的锅炉。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镇工业集中区建设10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效煤粉锅炉,替代吨位小、分散、污染设施不完备的锅炉,实现小区域集中供热。
四是加强环境监管。全区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10蒸吨/小时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必须实施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附则
本方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城区锅炉及热水炉整治另按《大丰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热水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5〕7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