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使交通工程招标工作更加透明化、程序化、规范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交通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大丰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公开招标的交通工程施工项目须进场交易。限额以下的施工项目按照本补充规定进行询价。
本规定所指的限额以下的项目为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施工项目,突击施工和抢险救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询价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纪检监察室主任。询价程序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50万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大丰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后,接受拟投标单位报名,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天。
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邀请近几年在本市范围内承揽过类似工程、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询价竞争。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由相关科室提出方案交分管领导确定。
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或被邀请的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
第四条 相关科室起草招标(询价)公告及招标(询价)文件,经组长、副组长分别审阅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会办通过后予以公告发放。
第五条 加强招投标监督。强化招标(询价)程序的合规性监督、确保交通工程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限额以上进场交易项目须邀请市纪委、检察院派员参与监督,局纪委书记(副组长)、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
限额以下的询价项目,由局纪委书记(副组长)、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六条 招标(询价)成果、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会办后确认。
第七条 限额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丰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