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53239681N/2015-0981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白驹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3-11
文号 白委发〔2015〕25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转发市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双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市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发〔200823号)印发给你们,请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参照执行。

 

 

                                  中共大丰市白驹镇委员会

                 2015311

 

 

 

 

 

大发〔200823

 

中共大丰市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党政

“一把手”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现将《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丰市委员会

                2008327

 

 

 

 

 

 

 

 

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教育和保护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是指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人,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突出管钱、用人、制权重点,构建有效监督“一把手”权力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对“一把手”的监督,主要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等。重点突出“五权”监督:

(一)议事决策权。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等。

(二)选人用人权。是否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是否按照程序和标准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

(三)项目经营权。是否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参与上述市场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是否默许或接受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参与项目经营活动以权谋私等。

(四)财务管理权。是否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统编、国库统付、会计统配、采购统办、资金统管”的财政管理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在资金和经费的使用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操作,是否认真执行财务公开制度等。

(五)行政审批权。该取消的审批事项是否取消,该下放的审批事项是否下放,该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是否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该用市场方式运作的事项是否全部走向市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从改进方式、规范程序、完善制度、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最低收费等方面入手加以完善,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  监督办法

 

第五条  自我监督

(一)坚持“每日三问”自省。“一把手”每日要对照“我的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我的服务对象是否满意?我的模范作用是否体现?”三个问题进行自我反省,在有关体现模范作用的反省中,重点自我检查“五权”运用和廉洁自律情况,加强自我教育。“每日三问”情况,每年年终在述职述廉时向单位全体人员报告一次。

(二)实行公开廉政承诺。年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年终述职述廉,并向市委、市纪委书面报告全年履诺情况。

(三)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发生大办发[2007]30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的12个方面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

(四)执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一把手”因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或违规提拔干部或因工作失误、失职,给工作带来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条  组织监督

(一)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与“一把手”开展谈心活动,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廉政谈话制度(包括任前谈话、信访谈话、诫勉谈话),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等方面适时进行提醒、质询、诫勉,并运用“三卡”预警监督。

(二)实施勤政廉政评议制度。根据调查摸底、“热线”受理、“双评”结果、实绩考核等情况,每年选择部分镇和市直部门的“一把手”作为勤廉评议的重点对象,以座谈走访、民主测评、财务审计、受理举报为手段,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整合监督力量,对“一把手”形成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制约。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一把手”离职离任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重点抓好任中定期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调查处理。

(四)试行廉洁从政考核制度。通过研究考核项目、界定考核标准、拟定考核细则,对“一把手”的廉洁从政情况试行量化考核。

(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由市纪委建立“一把手”电子廉政档案,将“一把手”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记录、勤廉“点述”问责情况、审计结论、信访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廉洁从政考核等材料纳入廉政档案,作为对“一把手”提拔、任用、交流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六)探索建立“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建立完善“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强化对“一把手”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和特殊时段的监督。

第七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凡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以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都要由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集体讨论时实行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一把手”不定调子、不事先表态,重要事项应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把手”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派员参加下一级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招投标工作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实行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并按照公推公选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法决定任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签核发票,“一把手”应定期对单位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审核把关,重大支出集体研究;“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招投标工作,项目招投标应委托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

第八条  人大、政协监督

(一)切实发挥人大的依法监督作用。通过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述职评议、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对“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进行定期监督和日常监督。

(二)加强政协民主监督。通过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调研视察、政协提案等多种形式,对“一把手”进行民主监督。

第九条  司法监督

加强司法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依法对“一把手”行使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社会监督

(一)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凡是本地、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除必须保密的,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在党内公开。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有关重大决策的制定实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重大决策的实施结果要向群众通报。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和网上举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一把手”的一般信访问题,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采取信函通知的形式,要求本人在15天内向组织作出书面或口头回复。对有轻微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市纪委按照信访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提醒、寄发党风廉政通知书、发“三卡”予以预警,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实行信访公示。

(三)实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充分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区联络员的作用,每年召开12次党风政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对“一把手”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对在市级机关评议活动中处于后三位的单位“一把手”,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进行勤廉“点述”问责。

第十一条  新闻舆论监督

(一)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党风廉政教育、大要案通报和反腐倡廉新闻发布等会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情况和重要成果,对“一把手”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公开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二)充分发挥“政风热线”的作用,坚持“一把手”走进直播室,倾听百姓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以上监督措施实施程序依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中央、省、盐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实行市委统一领导,由市委常委和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市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承担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职责。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一把手”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政纪条规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或者依据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要求,负有对“一把手”监督职责的部门,由于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一把手”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健全财务管理、行政审批、干部人事等方面工作制度,以规范“一把手”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解释。国有企业和副科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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