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
大丰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31日
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行为,现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销售和管理。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 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发改、国土、财政、民政、物价、住建、审计、公安、人社、统计、地税、国税、人行等部门和大中镇、街道、社区各司其职,负责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将当年可对外分配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点及数量发布公告,并组织做好受理申请工作。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家庭须为我市大中镇金丰、黄海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管理的居民;
(2)申请家庭至少有2人(系同一户口簿)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法定直接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其中至少1人须年满40周岁。
(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计入申购家庭人口的成员须为市区户口满5年)20 m2的住房困难家庭户(申请家庭成员通过市场购买、自建及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屋,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4)自申购之日前五年内有自有住房出售的居民及其同户口簿的家庭成员不得申购,离婚时有住房的三年以后或一方已婚方可申购;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6)申请者及其他家庭成员未领取过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7)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中无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如申请者已转让机动车辆,过户转让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丰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等复印件(原件交验);
(三)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公示五个工作日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市民政局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五)现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
(六)市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查询信息证明。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市住建、民政、公安、人社、大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数据库信息查询、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住建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公示期限为10天,符合条件的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告知。凡查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征信记录,五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超过本年度可供分配销售数时,在市监察局监督且经公证处现场公证下实行抽号确定购房对象,并由市住建局发给《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未能领取到《准购证》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入轮候,下一批次经审核合格后继续参加抽号,连续2次未抽到住房的,原则上第三批次直接列入购房对象。申请户为征收户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购房对象。
第十一条 个人凭《准购证》、身份证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办理购房手续并缴纳购房定金。房屋竣工结清房款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并缴购房款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凡自动放弃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购。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控制面积标准内,按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按政府指导性市场价计价购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政府指导性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购买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出售已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方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办法另行制定。上市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税费由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缴纳。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购买后将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责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7年10月22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