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大丰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救助机制,改善贫困精神残疾人的医疗、生存状况,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1号)和《省残联等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残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结合大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建立病情稳定期贫困精神残疾人日常基本用药保障机制,为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合并简称“基本医保”)范围的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的精神类药物治疗。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二)制度保障,专项救助相结合。
三、基本用药对象
具有大丰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的持证贫困精神残疾人。
四、资金管理
(一)参保(合)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所产生的药品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按规定分担,个人不承担基本精神类药物费用。
(二)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和省财政的补助。
(三)要加强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如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定点医院。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一所具备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大丰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定点医院和基本用药救助一站式服务中心。定点医院对受助人按照诊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定期复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治疗效果;执行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定期将发药情况汇总报市残联;配合残联做好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若出现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二)确定基本用药范围。根据精神类药品品种、年人均剂量、疗效、不良反应,确定基本用药范围。定点医院进行诊疗时优先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药物,但不得超范围用药。
(三)确定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向户籍地镇(区)残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人残疾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基本医保参保证明(医保卡等);
3、医院疾病诊疗相关信息;
4、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申请人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项目管理,如尚未纳入,应及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登记,纳入管理。
5、镇(区)残联对申请人服药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初审,报市残联复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由市残联发放《大丰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
6、签订协议。镇(区)残联须与监护人签订服药协议书。服药协议应明确监护人责任、义务,保证受助精神残疾人按医嘱服药,避免救助药品丢失或他用。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市残联将受助人信息告知定点医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相关单位要注意保护受助人隐私。
(四)就诊。确定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精神残疾人凭《救助卡》到定点医院登记建档,并接受一次免费体检;定点医院根据体检结果和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开具处方,按照用药范围,优先使用基本用药中疗效较好的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市残联和定点医院须信息共享,有效衔接。
(五)取药。精神残疾人凭基本医保卡在定点医院就诊后领取药品。每次领取药品的发票必须附在《救助卡》上,拿药记录上必须由医师、监护人签字确认。
(六)随访。定点医院负责业务指导、培训专兼职精防人员。定点医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随访,每年对受助人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填写《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疗效评估表》。
(七)经费结算。每季度末,定点医院将《救助卡》上发药经费总额和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经费进行汇总上报市残联,市残联联合基本医保部门对定点医院提供的受助人诊疗信息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市财政每半年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定点医院。
(八)登记统计。市残联负责对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按要求统计输入数据库。
六、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相关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得到救助。
残联:牵头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救助工作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协助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做好参保工作。
民政部门: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按照不低于规定标准进行救助。
财政部门:将基本用药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对弄虚作假、违规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精神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大病)政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精神障碍药物。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定点医院,规范诊疗流程;将受助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会同残联进行督导检查。落实精神病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政策,按照不低于省规定标准报销,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合理确定精神障碍用药品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大丰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范围
(一)抗癫痫药
卡马西平、丙戊酸钠、苯妥英钠、苯巴比妥
(二)抗精神病药
利培酮(国产)、喹硫平(国产)、阿立哌唑(国产)、氯氮平、
奋乃静、氯丙嗪、氟哌啶醇、舒必利、癸氟奋乃静、五氟利多、
氯普塞吨△、硫必利△
(三)抗抑郁药
帕罗西汀(国产)、阿米替林、多塞平、氯米帕明、
氟西汀(国产)△、文拉法辛(国产)△、氟伏沙明(国产)△、
艾司西酞普兰(国产)△、阿米替林△
(四)抗焦虑药
地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硝西泮△
(五)抗躁狂药
碳酸锂
以上用药均在我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带“△”暂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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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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