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4-01117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6-26
文号 大政规发〔2014〕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我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苏政发〔2013〕10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八项工程”、落实“十项举措”的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政府负责城区和各镇规划区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制定和组织推动。鼓励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的社区、居民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筹资,多方式改造。

(二)整体规划,分步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分步骤编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合理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有序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改造项目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依法推进,确保稳定。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方式和规划建设

(一)实施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市场参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实施方式,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1、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积极性。

2、群众自愿。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综合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在群众自愿、主动申请并就搬迁安置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实行自主改造,改造方案必须报市政府同意。改造主要通过自主搬迁方式实施,政府控制规划条件,并给予政策支持。

3、市场参与。企业自有存量土地上的危旧房(含职工房改房和自有房屋),由企业组织、职工参与决定改造方式和改造方案,可以引进开发企业参与,或由职工集资改造。实行自主改造,政府控制规划条件,并给与政策支持。改造方案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二)规划建设

1、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按规定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2、统一建设标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市住建局统一确定规划指标,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房屋建设要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按照城市人均建房标准和普通商品房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3、完善配套设施。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市、镇政府要拓展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

4、强化工程质量。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四、强化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对政府组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支持、银行贷款、市场开发、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市政府将切实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市财政部门拟定计划解决资金具体来源报市政府审定。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支出。

2、加大信贷支持。积极争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信贷支持。根据规划和改造时序,加快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鼓励群众自筹资金自主改造。充分利用国家税收、金融支持政策,鼓励群众采取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改造。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5、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并加快审批速度。

6、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支持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由职工可承担合理的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1、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严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商品住房名义销售给非棚户区居民。

2、以商业开发为主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供地,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3、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4、对部分情况复杂、遗留问题多、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确定具体的供地方式。

(三)财政税费政策

凡享受财政资金保障和税费优惠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必须是已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市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的项目。

1、财政资金配套。凡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年度计划的项目,按项目规定予以补助,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公共市政配套设施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2、税费优惠支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垃圾处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至新建小区,小区内的相关配套设施由棚户区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补偿政策

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单个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应根据房产土地性质分别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对应,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政策,统筹、指导、督促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考核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三)提供资金保障。城市及各镇规划区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前期调查、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市财政当年预算,确保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快速推进。

(四)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改造项目供地、招投标、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改造项目在取得土地相关手续以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通过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前提下,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先行实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调动群众积极性,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大丰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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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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