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
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是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重要举措,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统一思想,统筹规划,强力推进,把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作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关键措施,在全市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安葬方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投资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公墓和加强建设管理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当地群众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以镇(区)为单位或在镇(区)范围内分片举办的墓地。经营性公墓主要为城市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墓建设应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严格控制,规范发展,按照“新建公墓严格按照标准,已建公墓努力参照标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建设管理公墓。
(一)严格规划审批。公墓建设应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严格控制,规范发展。应结合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以镇(区)为规划编制单位,原则上按照服务半径5-10公里或3-5个村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进行布点,按人口年死亡率6‰测算,预留20年的安葬空间,确定用地方案,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各镇(区)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镇(区)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批。未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不得建立经营性公墓。原则上我市今后不再报批新建经营性公墓。
(二)严控投资主体。公益性公墓要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政府投资的主渠道,以镇(区)为主体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所需资金由各镇(区)自筹,市财政给予奖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获取收入以筹集建设资金,不得以招商引资方式引进民间资金或承包给个人投资经营。目前仍在进行违规新建墓穴和承包给个人对外经营的公益性公墓,必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因违规经营产生纠纷的,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应妥善处理,以防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三)明确建设标准。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双穴不超过1㎡。墓碑一般采用卧式或横式,离地高度不得超过1m。要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海葬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各镇(区)要配套建设2000格位的壁陵或骨灰堂(室)等骨灰立体安放设施不少于1处,逐步实现由“入土”向“入室”转变。要按照公墓园林化要求做好绿化栽植工作,墓区绿化率应达60%以上,并完善配套设施。
(四)规范销售管理。公墓价格、公墓管理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醒目处公示,并使用合法正规票据。公墓除向80岁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自用墓穴外,其他的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墓穴迁移证明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建立健全公墓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骨灰安葬登记等制度。专项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应在镇(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要根据公墓规模,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墓地的安全、维护日常工作。公益性公墓不得向服务区域以外的居民销售墓穴。加强公墓管理严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活人墓、家族墓、豪华墓。
(五)强化运营监管。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各镇(区)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市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的编制组织和管理,做好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跟踪监督以及公益性公墓审批工作,会同市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开展公益性公墓年检,查处公墓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要做好公益性公墓符合性审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市国土局做好用地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和乱埋乱葬以及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行为。市农委要积极支持做好公墓绿化美化工作。市财政局要检查公益性公墓专项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情况。市物价局要做好审批定价工作,定期检查经营性、公益性公墓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要做好殡葬市场整治工作,依法查处炒买炒卖墓穴、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
三、多措并举,确保殡葬改革稳步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并明确目标责任和时间要求,确保农村公墓建设有序推进。对批准兴建的公益性公墓,市政府将给予一定扶持补贴,并协调减免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关费用。将实施全民普惠殡葬服务政策与骨灰安葬相结合,今后新死亡人员不按规定葬入合法公墓的,一律不享受殡葬普惠服务政策,防止出现新的散葬坟墓。
(二)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组建殡葬执法队伍,配足执法装备和人员,规范殡葬执法流程,形成队伍健全、管理规范、执法严明的执法工作网络,对公墓规划、审批、建设、经营的每个环节,严格把关,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对公墓建设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殡葬法律法规的权威。
(三)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殡葬新观念、新风尚,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深入宣传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政策,逐步推行倡导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河海葬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积极倡导勤俭节约,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文明殡葬,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局面。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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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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