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2013〕41号
关于印发《大丰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主体履约意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和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房管[2011]第103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即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大丰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大丰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主体履约意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和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房管[2011]第103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在大丰市城区规划区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在我市备案的外地来丰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实经营,及非正常退出项目所发生的过渡费用。
第三条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履约保证金财务建账和审核返还;大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市住建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按照单独建账、专户存储、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前期物业招投标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按总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市住建局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按物业服务区域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市住建局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已备案的前期物业和非前期物业必须向市住建局补缴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若不缴纳,则不可参加物业招投标活动、资质复审、资质申报等物业活动。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缴纳按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总规划建设面积最高的项目收取,原则上不重复收取。整改支出后,不足部分10日需要补缴。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招标文件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由中标人缴纳。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30日内,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履约保证金返还:
(一)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向住建局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会同社区居委会、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盐城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和物业移交情况;
(三)根据检查结果,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返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待处置到位后经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定,住建局审核办理返还手续:
(一)合同约定责任期内,未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造成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或少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
(三)合同终止时,未按《大丰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的规定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接收单位盖章的资料清单为准);
(四)合同终止时,未按《盐城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撤出项目、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五)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定,住建局审核,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擅自和恶意退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诚信服务、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对于暂不具备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市住建局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市住建局在履约保证金足以支付的范围内指导整改,其中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由市住建局、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委员会或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无业主委员会也无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介入整改,聘请人员维持项目的日常基本管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扣减后保证金仍有余额的,市住建局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后的一年内,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结合《大丰市物业服务百分制检查考评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做出的扣除保证金的部分,统筹用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事项,用于解决市区物业服务各项应急管理工作等,用于奖励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优秀员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将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制度,逐步完善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加强专项核算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其前期物业服务不予中标备案。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和非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市住建局在对该企业日常考核或资质年度复核检查(换证)时统一收取并建立档案。
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的物业服务单位,市住建局将限制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招投标,并给予黄牌警告,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