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各驻丰农场: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民为本,高度重视生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猪制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产品。生猪屠宰管理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城乡居民肉品消费安全,维系千家万户。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生猪屠宰管理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体制机制需要不断完善,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对维护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要求,切实履行生猪屠宰管理职能,抓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定点屠宰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市场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
二、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全面落实生猪肉类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1、建立健全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商务、农委、工商、卫生、公安、环保等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统筹协调处理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强化基础管理。市农委负责做好生猪的耳标登记,弄清生猪产地,加强产地检疫,通过耳标信息掌握生猪的大致上市时间;市商务局负责摸清从事生猪屠宰的“小刀手”数量,集中精力对私屠乱宰行为进行突击查处,查出一例从严处罚一例;市工商局负责查清农村猪肉销售点,索票索证,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台账,通过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加强管理,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3、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市各相关部门和镇、区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审核、制定定点屠宰场点的达标标准及验收发证、生猪屠宰活动及肉品品质的监督管理,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等工作,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私屠乱宰行为的查处力度,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及产品,对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点主体资格审查、发放营业执照,加强农村猪肉零散销售点、城乡集贸市场及猪肉批发交易市场的猪肉交易实行索证、验花、登记等凭证管理,查处无照经营、私自屠宰生猪及场外交易、销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和注水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农委负责生猪耳标登记、饲养及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监督,实施对生猪进行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抽检,配合有关部门对有害生猪进行处理,确定发布生猪禁调区域。
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点的卫生状况、屠宰、检验、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生猪产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依法实施卫生监管,并对检查出劣质有害肉品的货主或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负责定点屠宰场点和生猪产品市场的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正常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点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生猪屠宰场点的达标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台账、流通追溯、集中经营、打击私屠乱宰和注水肉等,实行市商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各镇、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市驻丰农场协同管理。各镇、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各驻丰农场明确专人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加强督查,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坚持定点屠宰,提高生猪屠宰场点规范化建设水平
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厂(场)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以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不得在点外屠宰。
1、合理规划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城市或村镇规划、市场供求情况,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配送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等多种因素,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2、促进屠宰场点改造升级。根据国家、省对生猪屠宰场点升级达标的要求,对全市现有35家屠宰场点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大中、新团、三龙、龙堤、金墩(含上海农场)、刘庄、白驹、草堰、西团、南阳、万盈、小海、大桥、草庙、大丰港区、方强农场、大中农场、川东农场18个区域性生猪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各点除在水源、场地、交通、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信息台账、污染物排放、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质检人员配备等方面达标外,还须安装监控设备,并与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监控平台联网。
3、重点支持区域规范化屠宰场点建设。市实行政策倾斜,镇、区、农场具体负责实施,2014年底前通过市达标验收,市实行以奖代补;到2015年,全市所有生猪屠宰场点全面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要求,实现机械化屠宰,达到国家三星级标准。
四、实行全程检疫,确保宰前、宰中、宰后全面检验检疫合格
1、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制度。因地制宜,加强产地协检工作。将产地协检工作列入村级防疫员免疫注射补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村兽医做好面上散养、中小规模生猪养殖户(场)登门检疫工作,生猪预检合格后再送至检疫申报点集中检疫。严格执行先申报、后受理、再检疫的程序,现场查看养殖(防疫)、强制免疫和标识等档案资料及生猪健康状况,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坚决杜绝异地出证、乱出证、出假证现象的发生。
2、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程序,除定点屠宰场以外一律不得开展屠宰检疫工作,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一律不得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在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严格监督。入场生猪免疫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齐全,外地调入的生猪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瘦肉精”检测报告并按照指定通道运入我市。严格把好查证验物进场关、“瘦肉精”抽检关、宰前检疫关、同步检疫关、实验室检测关、加标出证出场关、无害化处理关、票证管理关等“八关”,认真做好台帐档案记录整理工作。屠宰的生猪检疫合格后方可加盖检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点外检疫、市场补检等违法行为,严禁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产品流出屠宰点。
3、严把检疫关口。生猪宰前、宰中、宰后检疫以及加盖检疫印章等环节,各镇动物检疫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发生检疫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逐步建立信息系统,登记录入生猪耳标号、猪肉产品检疫人员、检疫印花、销售流向等,做到随时可查、一目了然。
五、严格十项卫生规范,加强各屠宰场点肉品卫生安全管理
各屠宰场点必须严格落实十个方面的卫生规范要求:
1、证照。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
2、水质。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饮用水卫生标准。
3、场地。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划分明显,满足生产工艺流程与卫生、环保、建筑防火等方面要求。
4、设施。屠宰间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专用器具。供电照明设施符合设计规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冷藏、预冷等设施。有病死猪和废弃物的化制、销毁、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5、工艺。进入待宰间的生猪必须断食休息,临宰前进行清水沐浴,屠宰过程生猪产品不落地。生猪副产品加工应设不同区域,无交叉污染。
6、环境。给、排水系统畅通,地面无积水、废弃物。屠宰加工车间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严格区分,专用运载工具、器具每天清洗消毒,定期消除“四害”。
7、人员。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从业人员凡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必须调离。
8、检验检疫。各镇检疫人员依法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严把屠宰检疫“八关”。检疫检验印章使用规范,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齐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必须做好检验信息台账,明确记载肉品的来源、产地、供货者、出厂时间、品种、数量、流向市场(包括接受人的信息),企业必须有“瘦肉精”自查检测内容。企业须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
9、台账。建立屠宰加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疫情报告、仓储运输管理、卫生消毒、单证章流转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台账。
10、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切实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改善条件,提高卫生安全水平。
六、加强市场监管检查,维护健康有序的肉品市场秩序
1、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市生猪屠宰行业协会牵头搭建信息监控网络平台,从18个定点屠宰场、逐步扩大到各大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集伙单位。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同时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城乡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集伙单位和肉食品加工企业在使用本地猪肉时,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同时办理好相关证、照,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肉品退市制度;农村经营户必须持证经营、退路进店经营,严禁在公路、桥梁等场所摆摊设点。
2、严格肉品市场准入。凡非定点屠宰场宰杀、未经检疫的猪肉一律不得流入市场销售。市工商局加大农贸市场猪肉销售点的检查力度,检查猪肉是否来自定点屠宰场,通过定点屠宰场信息系统联网,对照查实生猪的耳标、猪肉的来源、检疫人员等,并在市场的电子屏幕上公布;检查猪肉所盖章印是不是市农委动物检疫部门的印章,切实加大私盖印章查处力度;同时各工商分局加强农村猪肉零散销售点管理,明确要求必须销售来自定点屠宰场、经过检疫的猪肉,对销售私屠乱宰、来源不明猪肉的经营户加大处罚力度。外地生猪肉品申请进入本地市场的,由市商务局、工商局把关,实行登记备案、现场考察、联合会办。
3、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市农委加大检疫人员场外检疫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工商局加大猪肉销售点销售非定点屠宰场猪肉、未经检疫猪肉的查处力度。市商务局切实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一是强化规划管理,合理设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数量,制订达标标准,做好验收发证工作;二是强化定点屠宰管理,所有生猪屠宰必须进入定点屠宰场,切实抓好定点屠宰场的监控管理,杜绝注水肉、病死猪肉等流入市场;三是关闭不符合要求的非定点屠宰场;四是加大私屠乱宰“小刀手”的查处力度。适当增加市商务局执法大队人员编制,成立两个中队,明确内部分工,分别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的执法检查和对私屠乱宰“小刀手”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市商务局执法大队夜间工作时长和查处工作成果的考核。同时实行责任倒查,一旦发现市场出现销售非定点屠宰场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注水猪肉、病死猪肉等,倒查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
市工商局切实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巡回检查,对发现的病死、未经检疫、注水(注胶)猪肉产品必须及时通报商务、农业等部门。市农委加强规范检疫行为,严禁以补检收费代替行政处罚或为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出具检疫证明等行为,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农委、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联合开展生猪私屠滥宰整治专项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场外屠宰和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肉及其制品,逃避检查、抗拒检疫和运输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私宰肉和注水肉、加工病死猪肉地下窝点。对查出的病死生猪及产品,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大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