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市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在市本级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建设实力大丰、幸福大丰、美丽大丰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审议市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及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着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设立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审理议事机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审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接收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审理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审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担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增挂“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听证、审理、议决、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及送达等工作;交办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文书盖章工作;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非常任行政复议委员的遴选工作;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办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挂“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中心”牌子,负责接收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人员组成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由遴选产生的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委员的产生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工作规则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事机构,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六、经费保障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议市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列支。
非常任委员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费用,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附件:1.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3.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
4.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5.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6.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大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8日
附件1:
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主任委员:陈 平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委员:范大玉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任委员:钱 江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国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易 娟 市监察局副局长
姜正平 市委610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 彬 市地税局副局长
冯钧生 大丰工商局纪检组长
丁祥友 市人社局副局长,纪检书记
陈 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许玉明 市农委副主任
黄海明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宋国旺 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 荣 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科科长
袁康勇 市政府法制办秘书
非常任委员:董爱军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爱君 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人大代表
仲小平 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黄海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审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接收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审理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审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担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召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不少于3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参会委员应为单数。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按照《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
第九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听证、审理、议决、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及送达等工作;交办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文书盖章工作;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非常任行政复议委员的遴选工作;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办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列支。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大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遴选任命工作,保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公正、高效、高质量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常任委员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遴选、审查和任命,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三条 非常任委员不超过5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非常任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身体健康,有条件参与案件审理或者研究工作;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
(四)执业律师、法律科研机构研究人员、高校法学教育专业教师、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或者相关专业人士。
第五条 非常任委员的遴选任命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法律或者相关专业人士中遴选提名若干具体人选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于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六条 非常任委员因故出缺或者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对非常任委员进行调整或者取消资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非常任委员资格。
非常任委员空缺时间较长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按照遴选任命程序予以补充。
附件4:
大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
原则上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三)涉及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某一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两名以上委员认为需要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召开。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指定其他委员主持,每次会议由3名以上委员参加,参会委员应为单数。
第五条 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委员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业特长选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被选定的参会委员有《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可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参会委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召开的1日前,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召开的1日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经提前报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允许有关人员列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经批准列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时,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入场,并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证件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由主持人总结审议情况并按表决结果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六)参会委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五条 一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表决没有通过半数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十九条 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并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报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审签,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交相关部门盖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一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 勤勉敬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 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学习新法规,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四条 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对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三)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四)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第七条 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