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1-02351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4-01
文号 大政办发〔2011〕4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丰市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丰市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丧户基本丧葬需求,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文明办丧,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苏民事[2010]25号、苏财社[2010]2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享受殡葬补贴:

1、城乡居民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三无”人员;

4、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以上简称在乡复员军人);

7、享受民政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

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全市百岁以上老人;

10、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丧葬补贴:

1、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人员;

2、死者遗体火化后,骨灰一律处理装入骨灰盒,并按照市、镇两级殡葬要求,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凡不按照要求,骨灰未统一进入公益性公墓、装棺再葬、乱埋乱葬等不当方式(法律规定的除外)处理的;

3、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助;

4、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含丧葬费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 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标准为1000元。补贴范围包括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遗体消毒费、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一个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丧事承办人在遗体火化、冷藏、运尸、消毒、骨灰盒等殡葬服务项目消费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第五条 殡葬基本服务补贴由镇(区)民政办、民政局相关科室、殡仪馆共同审核办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到市殡仪馆、大桥殡仪馆火化,丧事承办人先缴费,后申请补贴。由丧事承办人向所在镇(区)民政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镇民政办、市民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后,由市殡仪馆按照标准予以补贴。

申请补贴须填写《大丰市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镇(区)民政办、殡仪馆、市民政局各一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镇敬老院证明;

2、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公安机关注销死亡者户口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百岁老人死亡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市殡仪馆、大桥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骨灰处理没有违反规定的证明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受到群众举报证明原件;

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凭事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和火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所有材料由公安机关填写。

第六条 各镇(区)民政办受理申请时,应认真审核《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当场告知并要求补正。

第七条  各镇(区)民政办受理《申请表》后,应在死亡人员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第八条  各镇(区)民政办受理、核准和发放工作应在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留档保存。

    第九条  各镇(区)民政办将受理、核准的《申请表》及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核后,到殡仪馆领取丧户殡葬补贴并在7日内发放给申请人,最后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殡仪馆留存。

殡仪馆、各镇(区)民政办原则上每月月底前将上月殡葬基本服务补贴办理情况统计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各镇(区)民政办、殡仪馆应妥善保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建立全市免费对象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同《大丰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贴统计表》。

第十条 丧事承办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发现有冒领、骗领丧葬补贴的,由市民政局依法收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全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殡葬基本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免除部分先由市殡仪馆垫付,市级财政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分两次结算给市殡仪馆。

第十二条  殡葬补贴发放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协调,市殡仪馆、镇(区)民政办具体负责殡葬基本服务补贴的受理、核准、发放等工作;公安、卫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殡葬补贴对象人员信息的核实证明工作。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每半年对丧葬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丧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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