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大丰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丰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六日
大丰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儿童身体健康,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周岁以下(含7周岁)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以镇辖区域为界限实行暂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服务权利。
第四条 流动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流动儿童到暂住地3个月内,其监护人应持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原接种单位出具的既往接种证明,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转证(卡)手续。未完成免疫程序接种的流动儿童应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无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既往接种证明的流动儿童,应当办理建证(卡)手续并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
流动人口中在本市出生的新生儿,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五条 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 居) 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 册) 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随时做好记录,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流动儿童聚居地摸底调查登记,及时做好查漏补种,消除免疫空白,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六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出,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卡、证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常规免疫规划管理,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接种效果评估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变动、预防接种实施管理。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向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报告,并督促流动儿童监护人及时为其补种相关疫苗。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督促乡镇、办事处计生机构,在开展计生普查等经常性管理工作中,及时收集流动儿童基本信息,并向疾控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辖区内接种单位,下同)通报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相关信息查询工作。
第十条 公安、劳动保障、房管部门: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务工证、房屋租赁时要查验其适龄流动儿童是否持有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流动儿童基本信息通报给疾控机构,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相关信息查询工作,对未持有者要督促家长先为其补证补种,再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第十一条 工商、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其它流动人口聚集区的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在外来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及时登记流动儿童信息,并及时向疾控机构反馈情况,动员从业者的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普及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知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将辖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各镇和村(居)委会:负责协助接种单位做好本辖区预防接种工作,随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督促适龄儿童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对本辖区流动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并于每月月底报辖区接种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流动儿童监护人宣传有关预防接种信息,告知预防接种的地点与时间,通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及时到所在地接种单位办理转证(卡)手续
第十六条 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预防接种工作应当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
第十七条 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建立专门登记簿,定期开展辖区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调查,审核接种情况。发现未按要求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及时为其接种疫苗;对新发现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册,对尚未持有《江苏省儿童预防接种票据》的流动儿童及时补发票据;流动儿童离开暂住地时,接种单位应将预防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其监护人。同时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组织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第十八条 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及时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卡片,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接种单位应根据流动人口分布与免疫接种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入户接种,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显要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开展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服务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第二十条 接种单位应充分利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将流动儿童接种资料与常住儿童接种资料一并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及时通过网络开展异地儿童查询和预防接种,接种信息及时上传,并纳入本地常规免疫接种统计、报告管理,不得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卡代替接种证。
第二十一条 实施预防接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疾控中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主动到公安、教育、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了解适龄儿童的流动情况,核查有关数据,对不接受管理的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做好解释、说服和教育工作,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协助管理,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市疾控中心或接种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二)拒绝执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卡制度的;
(三)未开展流动儿童摸底调查和知识宣传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市疾控中心开展免疫规划工作的;
(五)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违反免疫规划经费管理制度,侵占、挪用免疫规划经费的。
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未按规定为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造成疫苗针对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市卫生局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职责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 对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接种单位”是指市卫生局认定的承担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丰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