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9-00269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9-01-15
文号 大政发〔2009〕10号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98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8〕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乡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以下简称老年人),不分性别,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通知的优惠政策。

(二)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大丰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优待证》,享受我市老年人同等优待服务。   

(三)外地户籍在我市常住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也可申办《优待证》。

二、优待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逐年提高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在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增加20%。

    (三)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四)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待。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创办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时凭《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各医疗机构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给予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检查、配药、住院等服务,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各镇(街道)中心卫生院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市老龄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应每年组织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登门健康检查一次。

(五)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有关公共场所的优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以及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参加场内活动的收费除外),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进入非政府投资主办的上列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在“老年节”期间应对老年人给予半价优惠。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其他老年人半价办理。

(七)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所、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一律免费,其他老年人半价优惠。村(居)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老年人活动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八)乘坐市区内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其他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船)室(厅)及车(船)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检票、上下车(船)和托运行李。

(九)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为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使用水、电、燃气费,按当地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收取;电话费按居民住宅电话费标准收取;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污水排污费、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人防工程场地建设费、绿化费减半收取。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可免收物业管理费。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专营老年人产品或服务、老年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劳动人事部门应为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提供优先服务。

(十一)民政、商业、水电、燃气、广电、邮政、金融、饮食、维修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老年人优先服务标志,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积极倡导为高龄、空巢、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丧葬殡仪服务费。

(十二)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到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服务费。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和其他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实行半价收取公证费。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免收公证费。

(十三)设立政府“尊老金”。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长寿补贴金;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年敬老日(重阳节)期间分别发给每人200元慰问金。对百岁老人寿辰,市政府为他们举行祝寿活动,每人祝寿金2000元,“百岁寿星”铜牌一块。以上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发放。

(十四)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厅)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凭证优先、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三、优待证制作、发放和管理

(一)《优待证》的制作、发放、管理等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办理,《优待证》只限老人本人使用,其他人使用无效。《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定点监制,实行全省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编号、统一定价;盐城市老龄办统一制作。我市老龄办负责照片、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收集、审核、报送、发放和管理。

(二)《优待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并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优待证》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凡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均可申请免费办理《优待证》。各镇、各单位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老年人遗失或损坏《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其制作费自负。

今后各镇、各单位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原优待证使用至新证发放后废止。

(四)各级老龄办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发放对象应上网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公布。各镇、各单位要通过优待政策的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切实把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镇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和大丰港经济区可依据本通知,制定不低于各地现有优待标准的实施办法。

对不按本通知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各镇、各单位老龄办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各镇、各单位老龄办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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