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大丰市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供给高层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加压供水管线等,泵房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规范提供。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洁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大丰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高层建筑二次加压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住宅、商业、办公等高层建筑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卫生部门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供水计量方式可分为“总表”和“一户一表”,由建设单位或用户到自来水公司申请办理:
(1)总表:对于高层商住楼,一个小区或小区内的一栋楼或几栋楼,可申请安装一只水表即总表计量,总表以下不得直接在管道上实施增压供水;水源至总表的供水设施产权和维护归属自来水公司,总表直到用户的供水设施产权和维护归属业主或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
(2)一户一表:对于高层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大楼,按照“一企一表”接水;对于用户拥有独立产权的高层商住楼,可申请“一户一表”;新建高层住宅采用远程智能型水表,建设单位需要在公用部位设计留有管道井、预埋水表箱、水表采集器等相关设施或位置,与自来水公司签订《大丰市城市供用水设施预埋、预留协议》,做好预埋、预留工作;水源至室外部分的供水管道设施的产权和维护归属自来水公司,二次供水设施和室内供水设施的产权和维护归属业主或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中采用“总表” 供水计量方式的,可按规范自行投资建设相关设施,二次供水设计方案需报自来水公司审核备案,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采用“一户一表”供水计量方式的,二次供水设施由自来水公司统一设计、统一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业主单位维护管理。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增压方式有水箱、水池二次增压供水和无负压增压设施供水。采用总表的高层商住楼,原则上不得采用无负压增压设施,根据城市管网情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采用,无负压增压设施按照设备准入制度由业主自行投资建设或委托自来水公司统一设计、建设。
第十条二次增压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系统配置齐全。叠压式、无负压增压设施的选用严格按照《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254-2007)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执行。其中不锈钢进水罐、水泵及电机、管道及阀门、配电柜、压力传感器及压力接点、控制工艺要求等应符合市自来水公司的相关规定。市自来水公司出台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稳定优质。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应当接受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二)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箱、水泵、管线等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专业单位对水池、水箱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建立规范性台帐;
(三)委托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用户的需求;
(五)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六)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报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二)未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水卫生的疾病,并通过每年的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供应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治理。
第十四条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费用支出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当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责任单位应当经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造成危害。
第十六条禁止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二)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三)未经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四)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五)二次供水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查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水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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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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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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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