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6-01129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6-09-12
文号 大政办发〔2006〕136号 主题分类 公安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希各镇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中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大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二○○六年九月九日

市综治办 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的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江苏省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和《平安江苏建设活动考核评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专职保安联防队伍,是指由各镇政府筹资组建、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专门从事农村和社区社会面治安巡逻防范的群众性专业队伍。

第三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伍管理,实行由各镇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是专职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农村各镇按总人口万分之八比例配备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并挂专职保安联防中队牌子。

第五条  专职保安联防中队由各派出所一名负责人担任中队长。

第六条  专职保安联防中队队员,由各派出所现使用的联防队员和各行政村现有村组干部中产生一部分人员组成,不足部分,由各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村组干部中明确的一村一员,专司村级综治办、治保、民调和保安联防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伍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原则,队员的教育管理、培训学习和使用由各派出所具体负责;驻村(社区)警务室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业务由镇综治办、派出所具体指导,由村(社区)警务室民警管理;驻所专职保安联防队员,由各派出所负责管理;各派出所可根据治安实际,组织队员开展区域治安巡逻或集中治安清查等活动。

第八条  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运转经费,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专职保安联防经费筹措办法》筹资,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在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和联片巡逻;

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四防”宣传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3、配合派出所开展交通整治和安全检查;

4、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5、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6、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7、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活动;

8、做好重点人口、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和帮教工作,加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

9、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

10、镇综治办、派出所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防卫器械。

第十一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剥夺、限制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2、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3、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4、擅离职守或酒后执勤;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员的招聘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和派出所组织实施,招聘情况报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农村专职保安联防工作;

2、热爱治安工作,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3、年龄在20~45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放宽到50周岁左右;

4、身体健康、无残疾;

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6、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的招聘应遵循统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从事过保安联防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和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优先。

第十五条  招聘须经过报名、初审、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程序。

第十六条  录用须严格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镇综治办和派出所提出初审意见,经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由镇政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予以留用的续签合同。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发给《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并试用一个月。

第十九条  派出所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条  培训要讲究实效性、规范性、系统性、针对性,努力提高队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应加强对专职保安联防队员的日常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认真核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伍建设要建立下列制度:

1、岗位职责;

2、学习、训练制度;

3、值班执勤和交接班制度;

4、情况记载和报告制度;

5、拾缴财物登记保管和上交制度;

6、检查督促制度;

7、考勤考绩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制度: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执勤或上班期间,统一着2000式保安服装,持《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携带必要的通讯工具和防卫器械。

第二十五条  镇综治办和派出所要建立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员的基础台帐。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的考核奖惩,由村(社区)和综治办、派出所共同负责(各占50%),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对专职保安联防人员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及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七条  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劳动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励,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第二十八条  对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农村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并广泛宣传。因公负伤的,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致残、牺牲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经济补贴。

第二十九条  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保安联防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发现违法犯罪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3、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专职保安联防工作的。

第三十条  解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由派出所提出意见,镇综治办审核,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解聘的专职保安联防队员,应及时收回保安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并按年度将人员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情况,逐级上报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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