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以及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打击“黑车”、清理收费等方面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规范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总的原则:整体规范、疏堵结合、政策配套、分步实施、行政推动、市场运作、确保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
这次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4号)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我市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第三轮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对经营权有偿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二是规范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权有偿出让必须严格履行报省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审批或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三是加强规划引导。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今年年底前要认真抓好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与规模,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一是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取消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缴纳基金进行全面清理,不得收取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重新核实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凡公布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禁止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违反规定乱收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二是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收取检验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三是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等费用。四是建立运价与营运成本挂钩的运价调节机制。对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要按照政府、企业、乘客和出租汽车司机共同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企业让利等措施予以消化,实现出租汽车增收减负效果。要及时足额地将中央财政下拨的临时性补贴发放到出租汽车司机手中,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小客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或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从源头遏制“黑车”的产生,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和欺行霸市行为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形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已经收取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对“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挂靠、租赁、承包等合同,要进行引导,逐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定劳动责任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司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要积极推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和扶持规模经营、公车公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与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加强对出租停靠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车站、饭店、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改善出租汽车的乘车条件和司机的保障条件。公安机关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以维护乘客权益、适应乘客需求为目标,着重抓好出租汽车的服务规范,重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车容差等行为,使出租汽车的文明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治理目标:一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四是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三、实施步骤
这次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活动从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9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7月20日至7月31日)。
市、镇两级及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和召开相关会议及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广大运输业户和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一是出租客运企业和经营者自我对照、自我规范。出租客运企业要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企业自身整改实施方案,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动员大会,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自身不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二是部门联动,全面整治。交通、公安、城管、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打击“黑车”、查处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整治工作,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部门要对这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认真总结,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整治成果。
四、整治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好抓出成效,保证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建洋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陈桂官、市交通局局长朱学忠为副组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徐文新、公安局副局长陈启余、财政局副局长戴王君、城管局副局长陈标、工商局副局长陈曙翔、物价局副局长姚爱宏为成员,全面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交通局,由徐文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派专人到办公室集中办公。出租客运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2、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把工作进展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交通、公安、城管等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汽车交通环境的治理、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动、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监察、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效率,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价格、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出租汽车△ 专项 治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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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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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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