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盐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推进我市海域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海域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凡在本市海域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围海造地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海域管理范围为:“台丰线”以北,“射丰线”以南,海岸线向海一侧至领海外部界线的海域。
三、大丰市滩涂海洋与渔业局是市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发包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公安、边防、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养殖、盐业、交通、能源、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符合大丰市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港口建设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五、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用海人持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前的用海合同、协议等有关手续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
凡是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非法签订的用海合同、协议等一律无效。对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根据《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六、严格执行将海域使用权确权给用海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规定。申请确权发证的对象必须是实际用海单位和个人,严格控制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多宗海域使用权现象,做到公平、公正。
七、规范公益事业用海的管理。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依法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用海单位应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确定用海范围,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免征海域使用金。如用海单位改变海域的规定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利用活动,需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用海,属公益事业用海,按国家海洋局(国海函[2006]3号)的规定执行,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八、开发利用海域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良性循环。
(一)优先考虑下列开发利用项目:
1、水利工程项目;
2、促进生态平衡的项目;
3、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滨海旅游项目;
5、海水增养殖项目;
6、海洋资源加工项目;
7、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8、具有显著保护堤岸功能的项目;
(二)严格控制围垦项目,坚持先围垦后复垦的原则,所有围垦复垦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禁止下列开发利用项目:
1、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项目;
2、影响海岸稳定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3、开发利用超过该项资源承受限度的项目;
4、影响海港航道安全、稳定的项目;
5、国家禁止的其它项目。
九、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和围海造地等重大项目用海,在立项审批前应征求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过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十、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一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发利用;连续二年仍未开发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十一、严格执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工作由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标准按照《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征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纳入海域使用金专户管理。
十二、对以捕捞或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的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且陆上没有承包地的渔民,可以在《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面积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具体减免标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
十三、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十五、对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中国海监大丰市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对在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本规定由市滩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一年。市政府大政发[2 001]169号《关于加强沿海滩涂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大政发[2002]36号《关于规范沿海滩涂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