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丰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 o六年五月一日
大丰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
根据《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大丰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大政发[2005]80号),并参照《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05]70号)、《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建字[2005]044号)的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明确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元,补助总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
2、非住宅房屋:(1)生产和营业用房、仓储房屋每平方米10元;(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5元;(3)拆迁安装有大型、特殊设备的特种用房补助标准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也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元。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助费标准
1、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其中:
(1)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12个月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办公、仓储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讦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过渡期为6个月。
3、经拆迁当事人协商,由拆迁入提供过渡期周转安置!用房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三、生产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1、营业性用房: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潢补偿和其他补助)乘以1.5%计算:
2、生产性用房: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潢补偿和其他补助)乘以2.5%计算。
四、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设立的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入提前搬迁奖励。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每提前一天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提前奖的计奖提前期最长不超过10天。
2、非住宅房屋:在设定的奖励期限内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提前奖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每平方米10元,其它房屋每平方米5元。提前期限最长不超过lO天。
五、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
1、自拆迁许可公告之日起,被拆迁入再行装饰装潢的.其新装饰装潢不再评估和补偿。
2、市区房屋主要装饰装潢市场参考价格由市物价、规建掳管等部门适时公布。被拆迁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中已含的项目不再另行给予装饰装潢补偿。
3、自评估单位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拆迁人(或委托实施
拆迁单位)必须监督评估单位并共同完成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房屋及装饰装潢原始现状记录、摄影摄像工作,形成档案。被拆迁人应为装饰装潢评估、现状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4、装饰装潢评估结果必须随同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并公布,评估报告必须载明装饰装潢品种、类别、单价、总额。
六、被拆迁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七、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助标准
1、自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再行栽移植果树苗木的,其新栽移植果树苗木不再给予测量和补助。
2、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偿按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宅基地范围内需要砍伐移植的果树苗木计算。法定宅
基地范围以外的果树苗木补偿按土地管理规定已纳入征地补偿,不再重复补偿。
3、果树苗木砍伐移植仅计算移植补偿费.果树苗木归被拆迁人所有。
4、果树苗木的胸径计算从地面以上1.3m处量算。
5、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
6、对特殊品种规格的名贵苗木、超常规密植的果树苗木以及每户宅基地范围内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偿超过宅基地范围以外土地征用中果树苗木补偿限定标准的,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7、拆迁人(或委托实施单位)必须将每户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偿总额随同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并公布。
八、拆迁假期或误工补助标准
被拆迁入所在单位按公假给予被拆迁人拆迁假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7天假期.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共14天假期。无业人员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补偿2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两次共补偿400元/户。
九、被拆迁人办理新购房屋或建房需办理相关证照工本费标准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前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也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规定标准收取。拆迁前已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的部分:住宅50元/户,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上的400元/宗;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市政建设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及土地储备项目按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前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规定标准收取;拆迁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其与被拆迁房屋占地等面积的部分只收取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的工本费,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
十、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
凡经委托拆迁的,委托单位应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委托服务费。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许可期限内完成拆迁实施工作的,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为不超过拆迁补偿总额的3%。其中,在拆迁许可期限内,实施单位代表拆迁入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的、未能达成协议但拆迁管理部门已受理裁决申请的,视为拆迁实施单位已完成了拆迁实施工作;超过拆迁许可期限按待完成实施的拆迁补偿总额的2%计算拆迁委托服务费。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和装饰装潢参考价格>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79号)同时停止执行,但本规定执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实施拆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