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463C/2006-0152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刘庄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06-12-15
文号 刘政发[2006]27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刘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刘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水平,推进社会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将《刘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刘庄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

       刘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为加快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保护和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根据《大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大政发[2005]176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镇农村人口,均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参保者必须以户参保, 非本镇户口的外来常住人口也可申请参保。

    二、办医形式

    实行集体办医,按村级区划调整前区域范围,一村一室,村办镇管的原则。实行合防、合医、合药的方式,村民自筹、 政府适当补助的政策,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资金支持。

    三、参保人员义务与权利

    必须自觉遵守办法的具体规定,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足家庭成员参保资金,不得中途参保或退保。

    参保者享有规定医疗费的减免与补偿,知晓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及具体规定的权利。

    四、基本筹集标准

    1、农村以户为单位参保,每人每年缴纳15元;

    2、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每年达6个月以上)每人每年缴纳10元;

    3、非本镇户口人口按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纳标准两项合计缴纳资金。即每人每年23元。

    4、盐城市、大丰市政府、镇政府补助资金分别按参保人口每人每年2元、3元、3元的标准补助。

    五、基金筹集办法

    农村农民的参保资金由村组干部和乡村医生共同收缴。五保户和物困户以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扶抚恤定补对象的参保资金由村委会和民政办负责筹集。

    六、就诊办法

    1、参保人员原则上实行村组定点服务机构首诊制,确因病情需要凭转诊证明逐级转诊。需转大丰市级及以上诊治的,应由合管办批准, 定点服务机构不按规定转诊病人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补偿费用。

    2、确因急诊、抢救而不在本镇定点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但必须在两周内凭急诊证明到镇合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3、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坚持凭册就诊,凭册住院,凭册结算,如实记载。参保人员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转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 一经发现即追回不合理补偿报销所得,并对当事人及医生给予所得一至五倍处罚。

    七、基金的使用

    1、参保对象在村卫生室及本镇卫生院(刘庄卫生院、三圩爱民医疗)有自由选择就诊的权利。

     2、刘庄镇卫生院、三圩爱民医疗按原辖区划分服务区域, 提取参保对象个人缴纳资金的35%和镇政府补助资金30%作为医院年度合作医疗费用; 卫生室提取本村参合人口个人缴纳资金的40%用于现场报销;镇合管办提取全镇个人交纳资金的25%及镇补助资的30%用于因镇条件受限转上级医院医药费的报销。 以上划配基金定额包干使用,结余结转下年,超出不补。镇补助资金的40%上交市合管办,用于年度医药费累进60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

    八、报销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进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镇、村三级核算,补大又补小, 住院医药分段累计补偿,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兼顾群众受益面。

    1、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就诊,挂号费、注射费、出诊费、药品费直接减免15%(全年280元封顶), 各村每月与镇合管办结算一次,实行全统筹管理,个人缴纳基金的40%为村级基金, 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不享受各级门诊医药费的减补。

    2、参保人员到镇卫生院(含爱民医院)门诊就诊的药品费,各项检查费报105(全年300元封顶)其他医院门诊费用不报,参保人员在本镇住院医药费报药口费、手术费、住院期间的检查费各25%。

    3、转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的药品费报15%,肿瘤放疗费报10%,其他费用自理。

    4、年住院医药费在本镇卫生院报销所得金额每人累计不超过2000元,年住院医药费6000元以上, 由镇合管办每季将原始票据报市合管办审核, 市级住院医药费每人每年报销所得累计不超过8000元。

    5、年内两次上住院者累计结算,按比例补偿跨年度住院者,必须连续参保方可享受补偿。

    6、凡自行投医、自购药品、保健品、血液制品、滋补品、进口药、特殊治疗、护理费等不予报销。因斗殴、酗酒、服毒、自杀、工伤、 交通事故、 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药费以及未列入补偿范围的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7、结报时间:每月3-5日为约定结算日,如逾期不报,一般放到下月的3-5日结报。门诊医药费的结报, 凭医疗卡就诊后在收费处当场减免结报。

    8、未经转诊(特殊情况除外)自行外出就医,使用非规定范围药物以及非定点服务机构诊治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的大额费用需要有本村卫生室和村民委员会证明。

    九、管理机构及职能

    镇成立由镇长、分管镇长、卫生、农民经中心、财政、民政、司法、计生中心、经贸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派出所、 广电等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由纪委、人大、监察、社事办、 财政、审计、统计等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村组立由支书、主任、会计、卫生室长、村民代表的管理小组,履行宣传发动、 个人基金筹集、民主理财、监督和每月公布等职能,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院设立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人员在卫生院内部调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推进和筹资工作。

    2、筹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的专用收款票据,与参保群众订服务协议,按村组或单位编制名册,输入计算机,实行市镇联网管理。

    3、强化对辖区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收入和药品调拨供应的监督,协助卫生院做好农村预防、医疗、保健、康复、 健康教育等各项卫生服务的一体化管理、综合考核和奖惩兑现。

    4、向镇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合管办汇报工作情况,按月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5、负责辖区内实施合作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的协调和处理。

    6、镇合管办设立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户储户、专款专用,禁止不合理开支,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借支和挪用。对截留、挪用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穷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镇合管办应对乡村医生考核,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室外室、帐外帐、药补药的镇村医生, 按发生金额3-5倍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停止处方权, 直到撤销其乡村医生从来资格。

  本办法由镇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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