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审发〔2006〕51号
大 丰 市 审 计 局
关于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
本局各科室: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项目质量,缓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规范被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大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在审计任务重、不能及时完成审计项目时,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受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审计资质、信誉好,在工程造价审计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必须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搜集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建立拟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档案。
二、聘用程序
局成立由分管局长、纪检组长、法制科科长和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参加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的选聘。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选聘领导小组可常年聘用2至3名工程造价专业审计人员,参加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从事审计业务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合理安排审计项目,遇有任务重、现有审计人员不能及时完成的审计项目时,可将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书面提出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报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选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被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被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都应与局签订聘用协议。
三、组织实施
被聘用的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业审计人员参加到审计组,服从审计组的统一管理,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担任。
被聘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和规定程序进行。根据拟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有计划的搜集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果,书面资料均采用审计机关统一制定的审计文书规范格式。
被聘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守审计纪律,不得随意透露审计信息,遇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审计组长报告。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一经审计机关发现,审计机关有权终止其继续从事本局审计业务的资格,扣减其审计费用,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加强对被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应中介机构或个人。
四、费用结算
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项目,应支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我局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根据审计项目质量和考核结果,按项目投资总额或审计核减金额与聘用中介机构结算。常年聘用的审计人员,由我局根据考核情况直接发放工资。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