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6-01119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6-11-15
文号 大政办发〔2006〕164号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之举。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从保证我市良好的公众社会环境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尤其是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

大丰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民政、公安、财政、城管、卫生、司法、教育、交通、法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残联分管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

2、做好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所属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并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二)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危重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要本着“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并做好其身份、住址的查验和鉴定工作。

3、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要加大对通过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4、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依法惩治侵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做好流浪儿童身份查寻工作。

(三)财政局

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监督、指导预算的执行。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调整追加救助经费,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四)城管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职责。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危重病人,本着“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五)卫生局

1、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急救医疗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救治,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公安、城管等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其他危重病人实施治疗和鉴定。

3、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司法局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并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予以揭露。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教育局

1、配合市救助站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2、协助做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兼职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八)交通局

1、指导长途汽车站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市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九)法制办

1、加强有关救助管理规章制度的调研工作。

2、负责审核关于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十)劳动保障局

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十一)残联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支持救助站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

三、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工作程序

1、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市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支持,重点加强以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繁华街道、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危重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2、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护送到救助站求助,并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职责,对流浪儿童实行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流浪儿童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

3、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施救治。

公安、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后,按病情需要分别护送病人到市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实施救治,同时由所在救治医院通知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甄别情况,属于救助对象的和医院共同登记,由医院收治其入院或门诊。经门诊简单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由110负责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开始进行日常救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需求及时收治,入院治疗,流浪乞讨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生活、安全等问题由其所在医院保障。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治愈后,由医院出具出院证明并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

四、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结算办法

经救助管理站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与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每季度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报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财政局将核定的医疗费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拨付。经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流浪乞讨病人”有生命危险,被送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非定点医院应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和管理,相关费用需报市卫生局、民政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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