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禁毒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重视、关心、支持、参与禁毒工作。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深入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为实现“三先”目标,建设和谐大丰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大丰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为充分发挥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统一协调并切实做好全市禁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宣传党和国家、江苏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各级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2、参与制定全市禁毒宣传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组织、参与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落实禁毒宣传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3、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禁毒知识,宣传我市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市公安局
1、密切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动态,深入研究其活动的规律特点,认真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建议,为党和政府提供禁毒工作决策依据。
2、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教育及每年“6.3”虎门销烟纪念日和“6.26”国际禁毒日宣传工作,并组织实施全市创建“无毒社区”和争创“无毒市”活动。
4、做好吸食毒品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
5、指导基层派出所会同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落实对戒毒出所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成果。
6、统一协调区域间的禁毒协作。
7、负责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市禁毒委办公室的职能。
三、市综治办
1、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任务,把各镇、各单位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2、依托综治工作网络,推动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无毒单位”活动的开展。
四、市卫生局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对卫生系统人员禁毒、戒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禁毒法律意识,规范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用药,防止滥用。
2、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
3、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4、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查处麻醉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5、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市法院
1、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惩处毒品犯罪分子。
2、对公安机关侦破的大要毒品案件和疑难复杂的毒品案件,依法适时介入,配合和指导做好审讯、查证工作,加快办案进度。
3、对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及时反馈上级法院,以便作出司法解释。
4、通过公开审判活动,以案论法,对公民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
5、依法办理其他有关禁毒事项。
六、市检察院
1、负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2、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有关毒品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4、参与本市有关禁毒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5、依法办理其他有关禁毒事项。
七、市司法局
1、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和计划。
2、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刑释解教回归人员中涉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3、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市口岸委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口岸监管区内开展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2、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监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3、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不断提高搜集、分析情报的水平,及时掌握境外毒品违法犯罪动态,加强与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4、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九、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把禁毒工作发展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2、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3、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负责制定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加强化工、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
2、配合市外经局、公安局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口岸委和公安部门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
3、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
4、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2、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做好对各类外经贸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
3、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4、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二、市财政局
1、根据中发〔2004〕12号文件和《江苏省禁毒条例》,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经费,在财力上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
2、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3、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三、市农业局
1、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3、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四、市民政局
1、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对吸毒人员帮教措施的落实,推动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开展。
2、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救济政策,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3、加强对禁毒社团组织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4、做好对禁毒英烈家属和伤残人员的抚恤工作。
5、加强对救助站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救助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协助做好审查、移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6、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五、市教育局
1、制订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规划,将禁毒预防教育列入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计划,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2、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及教职工的毒品预防教育,不断增强其防毒、拒毒、禁毒意识。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4、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六、市文化局
1、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文化馆(站)、艺术馆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禁毒文艺宣传活动的组织工作。
4、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积极配合查处文化娱乐场所发生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5、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七、市广播电视局
1、做好禁毒的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大丰信息港、电视台、广播电台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宣传毒品的危害和吸毒与性病、艾滋病的关系。协调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围绕禁毒专项斗争和每年度的“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有声势、有规模的禁毒宣传活动,适时播放禁毒专题片和公益广告,营造浓烈的禁毒舆论氛围。
2、支持、鼓励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
3、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八、市体育局
1、加强对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管理,大力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增强市民体质,使广大群众远离毒品。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竞技、竞赛等体育活动的监管,积极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和禁毒宣传,发现和查处参赛人员服用兴奋剂类毒品行为。
3、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九、市环保局
1、开展对全市化工、医药等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非法制造毒品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3、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
1、加强对全市工商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严禁罂粟壳、籽及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在市场上非法买卖,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饮食行业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2、会同公安、经贸、药监、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严防非法生产和经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利用对企业核准、注册、变更等环节,对化工、医药、卫生等行业实行“告知承诺”,督促其遵守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在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雇工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4、查处非法进行的戒毒药品和戒毒器具的广告宣传。
5、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大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麻醉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麻醉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初步审核。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戒毒药品的行为。
3、负责在麻醉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法制和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和禁毒意识。
4、负责全市麻醉精神药品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禁毒委办公室报告监测情况。
5、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二、市人武部
1、协调驻丰部队,做好部队内部的禁毒教育、宣传和防范工作。
2、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动员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协助地方开展禁毒工作。
3、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三、市总工会
1、指导各级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2、充分利用直属宣传教育阵地,积极组织开展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
3、指导各级工会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和教育职工群众远离毒品。
4、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四、团市委
1、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2、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
3、组建和发展“青年禁毒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禁毒工作特别是禁毒宣传教育和帮教吸毒人员中的作用。
4、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5、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6、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五、市妇联
1、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女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
2、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参与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
3、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广泛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创建“无毒家庭”,并将其纳入“五好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之中,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4、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