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45X/2005-0130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草庙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05-03-22
文号 草政发10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各村(居)委会:

现将《大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22日






大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保护和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省政府

第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新型奶奶共存合作医疗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自愿参与.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参保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参保对象;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市农村人口,均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非本籍户口的外来人口,也可申请参保.

第五条 参保人员权利;

(一)享有在 规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择优就医的权利:

(二)享有在规定医药费的减免与补偿,知晓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及体规定的权利;

(三)享有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减免与补偿标准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 参保人员义务;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具体规定,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一次性缴足家庭成员参保资金,不得中途参保或退出。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卫生.农工办.计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工商.教育.工安.广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二)协助市政府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三)审批镇级管理人员,核定并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

(四)定期组织工作考核与督查,协调解决制度实施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定期向市政府.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设在市为卫生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二)实行转诊审批制度。及时办理补偿的审核与报销,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审批及日常监督与管理;

(四)公布监督电话,答复并办理社会和群众的举报.投诉等;

(五)对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

(六)开展工作调研,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成立由市委分管领导和纪检.检察.人大社事工委.政协科教文体委.审计.药监.农业.林牧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检查.监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以及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院设立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人员在卫生院内部调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人员和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推行和筹资工作;

(二)筹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业收款票据,按村组或单位编制名册,输入计算机,逐步实行市镇联网管理;

(三)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合群众医药费用的减免与补偿,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强化对辖区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收入和药品调拨供应的监督,协助卫生院做好农村预防,医疗,保障,康复,健康教育等各项卫生服务的一体化管理,综合考核和奖惩兑现;

(五)向镇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合管办汇报工作情况,按月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六)负责辖区内实施合作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的协调和处理.

第十一条  村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计辅导员,乡村医生,村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

(二)组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负责个人资金的筹集工作;

(三)做好民主理财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镇合管办的办公经费,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季考核发放.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助的政策,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标准;

(一)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资金15元;

(二)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每年达6个月以上)每人每年缴纳10元;

(三)在上级政府补助,农民个人所筹资的基础上,本级市政府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足至30元.

(四)非本市户口人员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按每人每年30元缴纳参保资金.

第十五条  基金筹集办法:

(一)个人参保资金由各镇政府负责筹集,由村委员会收缴纳镇财政所,开具由省财税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收据统一由镇财政所领取,发放,审核缴销.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和特困户以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抚定补对象的参保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筹集,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二)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参合周期,既当年1月2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四)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应于上年11月份开始筹集,11月底筹集结束,12月10日前将所有筹集的资金解缴至市财政合作医疗专户.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分级核算,总量控制”的运作方式,取消以前的基金划分使用办法.

(一)市级基金:分为市级储备基金和市级住院基金

1、储备基金:由基金的4%组成,全市统筹,主要用于当年合作医疗超出风险补偿.

2、市级住院基金:由基金的64%组成,以镇统筹,主要用于镇卫生院转至市内,外指定医疗机构患者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镇级基金:由基金的64%组成,以镇统筹,主要用于(1)参合人员门诊费用的补偿.(2)参合人员在本镇住院发生医药费补偿.

(三)市、镇合管办在具有资质的国有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做到专人负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禁止不合理开支,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借支和挪用.

(四)市、镇合管办按月结清帐目,定期向市,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季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五)实行个人帐户与大病统筹相结合的运作模式,设立个人帐户,人均24元纳入大病统筹,用于参合者住院医药费补偿.

第十七条 报销比例

1、门诊药费 (含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医院就诊的门诊药费)补偿百分之15,由个人帐户支付,超支不补.个人帐户结余额结转下年,对未享受补偿的参合家庭成员不再组成健康体检.

2、取消住院起付线.在本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一按百分之30比例结报,全年最高限额每人1.5万元,如连续参加合作医疗的,最高补偿为1.8 万元.

转三级以上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在外地工作的参合者,因急诊在外地治疗的住院费用参照本款执行).

3、慢性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高血牙病.结核病.精神病)在本市定点医院(不含村卫生室)因治疗该病发生的门诊针对性药费(抗肿瘤要.降糖药.降压药.抗结核药.抗精神病药 )视同住院补偿.

4、在二级医院及二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药费 ,必须提供费用清单;无须用清单的,其各种医药费用一律打折50%后进入补偿结算金额.

第十八条 在实现市镇联网之前,各镇合管办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及时做好参合者医药费的结报工作,不得拖欠,所需资金先由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垫付,每月26-30日到市合管办结算.市合管办负责审核,如发现不合理支出,不予支付,由相关服务机构承担.各镇合管办应对结报员加强考核,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一)医药费补偿范围 ;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常规检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住院粉.癌症化疗费.放疗费.理疗费.吸氧费;

2、不可抗拒或避免的意外伤害,如跌伤,烫伤,弱水,电击.中毒等抢救治疗费用.

3、CT,磁供振检查和伽玛刀治疗年度限补一次;

4、手术材料,血液透析,心电监护以及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按百分之5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二)医药费不予补偿范围;

1、挂号,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预防等用药;人工白蛋白费用,输血.特殊治疗.特殊护理费用,镶牙.义牙.近视眼矫正.整容美容.减肥.增肥.增高.健康检查.保健保偿费用,救护车.家属陪护.取暖.冷气.正常分娩以及用的器械费等;

2、未经转诊自行外出就医.使用非规定范围药物以及市内非定点服务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除外)

3、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杀.汹酒及工伤.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药费;

4、未列入补偿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就诊的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用定点诊治.择优就医的办法.确因病情需要需转诊的,要凭相关转诊手续诼级转诊.需转盐城市及以上单位真挚的,应由市级定点服务机构组织会诊.出具手续,并经市合管办批准.定点服务机构不按规定转病人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补偿费用.
    (一)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二院.市赋有保健所.市疾控中心门诊部.镇(中心)卫生院.原镇卫生院改制后的民营医院.个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和((大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二)市外转诊机构;原则上限转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省级医院.医学院附属一和上海等地的同类医院,不得转往市外各类三级一下医疗机构.

(三)镇卫生院对诊断不明的疑难杂症.超过诊治范围的,应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精神病院)

凡肺结核病人一律转由省定点的市疾病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专科门诊归口诊治,确需住院治疗的由该门诊转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诊治.

凡主动要求到本市二级医院.定点转科医院及住城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旧镇的,各镇合办须办理转诊手续.

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诊的,一律有市二级医疗机构组织会诊,医务科或院长签字出具转诊证明,到市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不按规定转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有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药品必须经市统一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偿手续;参保人员到镇级以上单位就诊的,凭就诊医药费发票,医药费用清单,转诊介绍信和新型合作医疗记册在镇合管办结算费用.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各项诊疗活动必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不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的服务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确应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但必须在俩周内凭急诊证明到镇合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建立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为镇政府年度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对三个 建设综合先进奖实行”一票否决”. 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镇政府应将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乡村医生管理以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列为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奖惩办法,对各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群众受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拖拉推委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截留挪用,不合理开支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办法,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室外室.帐外帐,药外药的乡村医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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