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形成有效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盐城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就调整我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企业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根据其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对其职工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其职工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三、根据前三年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我市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总体控制在在职职工工资的1%以内。
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原则上二至三年调整一次,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四、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五、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