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4-00238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4-03-18
文号 大政发[2004]4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丰市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丰市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大丰市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盐城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列入《大丰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铺设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通讯、广电等各类管道和线路。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计划、财政、国土、公安、交通、水利、物价、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规划建设局做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与本市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府的要求,从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需要出发,分年度编制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积极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施工、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线建设模式。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地下综合管线由道路主体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创造条件通过招商的方式有偿转让地下管线建设经营权,未经市政府批准,相关的专业管线单位不得单独组织实施。对于经批准由管线业主单位单独建设的管线工程,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专业规划的要求,事先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管线工程建设申请,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路灯、绿化、广告箱(牌)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按照城市道路景观规划要求申办手续,纳入道路主体工程一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维护。经市政府批准,广告箱(牌)的建设可以通过招商的方式落实投资建设主体,以拍卖经营权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所得受益用于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手续。
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以及管线勘察测量等手续。
第九条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需要履行施工图审查手续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各类地下管线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以及相关行业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1、道路及桥梁单体工程勘察设计费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按市政府要求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使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铺设的各类管线的设计一般应由城市道路勘察设计单位统一设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完成委托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城市道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全路段的地质勘察资料;
2、道路平面设计、断面设计以及结构设计;
3、排水设施设计;
4、绿化设计;
5、路灯设计;
6、地下管线设计;
7、工程概算书。
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桥台及桥墩地基勘察报告;
2、桥梁平面设计、结构设计;
3、桥端接线设计(改建工程);
4、桥梁工程概算书。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工程一般应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参与处理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施工技术问题,做好设计的限额管理工作,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
1、工程造价达30万元以上;
2、市政府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市规划建设局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路灯、绿化、管线等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形成图纸审查纪要,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组织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  工程定位放线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取得《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定位记录》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材料供应和施工作业,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自身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并根据工程实际设置必须的交通防护、警示标志等设施。对需要封闭路道、封闭航道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五章 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新建、改进、扩建工程项目监理费用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  受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市市政管理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规定报市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相关管护单位移交工程,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项目竣工地形图、施工技术资料等工程资料,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手续向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使用国有资金且工程结算价达2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须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审计工作必须在接到报审报告30日内完成。其他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移交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移交申请;
(二)市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及接管单位就移交的工程进行检查、核对,签署《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移交证书》。办理移交手续后,接管单位应对工程进行管护。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在图纸说明中明确。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管护单位在使用中发现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工程损坏,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管护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管线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港区、开发区和各建制镇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由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工程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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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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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8日印发
━━━━━━━━━━━━━━━━━━━━━━━━━━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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