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4-0024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4-02-07
文号 大政发[2004]16号 主题分类 公路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陈李公路大丰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陈李公路大丰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七日

                                               陈李公路大丰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同意陈李公路大丰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和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收费依据
       陈李公路大丰收费站依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213号批复设立,在我市南阳镇南阳桥处设置陈李公路大丰收费站,实行一站四点单向收费。根据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陈李公路大丰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交公[2004]5号),收费年限从2004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期限为20年。
      二、征收和免收范围
      1、凡通过收费站的一切机动车辆(除本办法规定减免缴者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车辆通行费。
      2、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邮政专用车、轻骑、摩托车(包括侧三轮)以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消防的军用车队免收通行费。
     3、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由国家教育开支的学校定编内自用小轿车、小吉普车,凭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含专用车辆免缴证)免收通行费。
     4、收费站所在镇需通过收费站进行农田耕作的胶轮拖拉机(包括小型拖拉机)免收通行费。若改变用途按章缴费。
      三、收费标准
      1、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财综[96]75号、苏价工[1996]236号、苏交财[1996]55号)文件规定,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2、车辆通行一律按车辆(含汽车、拖拉机挂车)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核定客位计收(无核定载客客位或客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型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3、收费站所在镇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含手扶拖拉机)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15次标准,采用购月票的方法计收;对其它单位(或个体户)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也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45次标准,采用购月票方法计收。
      四、收费管理
1、缴费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必须先购票后通过,通过一次,收费一次;购买月票的车辆和持有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含专用免缴证)的车辆,应主动出示月票和养路费免缴证交收费人员查验。
2、收费站售票、验票及管理人员一律着中国公路征稽制服,各种车辆(包括免征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必须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自觉遵守收费区域交通管理规定。
3、对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根据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车辆通行费须全额解交省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苏财综[1994]56号),实行省财政专户储存,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收入每月5日、15日、25日定期划解省财政厅公路收费专户,省财政厅分成返还的资金拨入盐城市财政专户,用于归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和收费站必要的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违章处理
       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1991]135号、苏交公[1991]85号)文件精神,对违章者给予下列处理:
1、凡所持票证与车辆牌照或吨位不符合者,一经查出,除收缴所持票证外,处以核定吨位征费标准两倍收费,并补票后才能放行。
2、凡涂改、伪造和使用假币者,除没收票证和假币外,并处以应缴费的5倍收费,对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强制通行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0倍收费,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扣车、扣证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通行费稽征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要坚持文明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严禁放行亲戚车、朋友车、熟人车,严禁使用假票、回笼票,严禁收钱不给票、多收费少给票,对驾驶员缴费不要票的要如数登记上交,严禁对弃票款不登记、不上交,严禁乱收费、滥罚款,严禁携带私款上岗收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即按上岗合同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除予以辞退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暂行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收费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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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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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7日印发
━━━━━━━━━━━━━━━━━━━━━━━━━━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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