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草庙镇党政办公室
二 OO三年七月二十日
草庙镇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地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实行村民自治,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在党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范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事务。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组成,是全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
村民代表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每个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3~5人(一般10~20户推荐1名代表),其中代表组长1人。
村民代表会议要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第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审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6、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应的决议和决定;
7、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下属委员会成员的撤换作出决定,交村民选举。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方面工作;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做好农村农副工三业经济的服务协调工作;
(五)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向上级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做好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户供养、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八)带领群众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15日、30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订的三年任期目标要求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民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农业税征收、一事一议费用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点问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三)坚持完成上级任务;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文教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管理,抓好农副业生产服务的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管理和保护好土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是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事纠纷,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帮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是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供养和养老保险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做好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组织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划分7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21~35人,其中村民代表组长7人。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农副工三业经济、勤劳致富。
(四)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四节 村 民
第十七条,村民的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干部和村务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遵守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完成应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应缴纳的税收任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九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斗争。
(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村委会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民主选举也可以由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农副工三业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节 劳动积累和义务工
第二十二条,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劳动积累工应当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设、修缮房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劳动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凡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承担的人员外,都要承担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
第二十五条,长期失去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因意外事故在一定时间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可以减免义务工。
第二十六条,应出工的原则上以出工为主,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工,需经村委会批准,按每个工日交款6元以资代劳。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都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需要和发展经济以及公用事业用地外,没有新的经济政策长期有效。承包机动地的,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收入,保护耕地。
第三十条,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村民,村委会要进行教育,经教育后仍抛荒的可由村集体收回土地。
第四节 生产服务
第三十一条,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生产服务,要充分发挥农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丰产方,安排好农业示范推广农业技术;
(二)健全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做好各项农业服务体系工作;
(三)及时对优良品种的提供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做好宣传工作。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全村的村有经济由村经济合作组织实施管理,配齐总帐会计和出纳员,建立由领导、财会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每季度对帐务工作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村成立由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村务监督小组,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职责
(一)村总帐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报表、单据,健全帐册,设好科目记好帐。
(二)出纳人员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帐、银行帐,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支有凭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标准。
第六节 村办企业
第三十五条,村办企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制造业等。村办企业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积累应用于发展再生产,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
第三十六条,村办企业可以出售给个人,或实行股份制,但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严格资产的评估界定,并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七条,搞好普法教育,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八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九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严禁卖淫嫖娼,严禁看黄色录像。
第四十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电用水设施,节约用电、用水,严禁偷水偷电。
第四十一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节条款者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当年村级经济给予的有关补贴和福利优惠。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三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第四十四条,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四十五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节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村级当年给予的各项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优惠。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七条,全体村民都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八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劳动,共同管理好家庭财产,禁止家庭暴力。
第四十九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等。
第五十条,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残病儿。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一条,符合《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可以生育,生育必须采取节育措施。
第五十二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三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