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省市驻丰各单位:
5月份以来,有少数企业职工因工彷噪得到妥善处理而群体上访,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也充分说明少数企业的领导对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负责任。个别镇、部门也存在故意隐瞒不报的现象。为切实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九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请各镇、各部门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二、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广大人民民群众最基本的要求,各镇、各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历年来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回头看,并统一登记、建立台帐,凡未按照规定妥善处理的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四、2001年8月份以后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又未报市安监局的,必须于2003年6月底前将事故处理材料报市安监局备案。因拖报、瞒报、谎报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上访闹事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镇、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按事故等级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可由市安监部门视情节委托各镇、各部门调查,轻伤事故由企业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均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因工伤亡职工的相关待遇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重伤事故范围的界定见附件一。
六、今后凡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以最快速度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市安监局,委托调查的重伤事故在调查结束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卡片(附件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书面报安监局审查备案。凡拖报、瞒报的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纪追究所在镇、部门和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为实现“三先”目标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大 丰 市 监 察 局
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报:市委办、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