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3-00722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3-04-01
文号 大政办发[2003]28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镇行政区划调整中财政、财务、资产的清理和交接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保证部分镇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好镇区划调整中的财政、财务、公有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下同)问题,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公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现就我市镇行政区划调整中财政、财务、资产的清理和交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财经纪律,确保镇区划调整中财产清理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区划调整中,财政、财务、资产的清理和交接是一项重要的和严肃的工作。各镇和市相关部门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待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要求,依法规范地做好工作。

1、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区划调整期间,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私分、挪用、贪污公款、公物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严禁捏造债权债务或造假帐、造帐外帐。清理期间,各单位的资金使用全部冻结,只进不出。

2、规范债权债务管理,严禁突击举债。镇区划调整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核销债权债务,不得自行处理公有资产,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和有关单位举债,导致新的债务发生。

3、严格控减农民负担。镇区划调整期间,严禁各镇、各部门擅自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募捐或组织开展涉及农民负担的升级达标活动。

4、加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原镇的财政、农经等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书资料及清理期间按规定编制的清册、明细表等资料,必须认真登记,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立卷后,全部移交给保留镇。

二、财政、财务、资产清理和交接的范围及内容

镇区划调整中,原镇财政预算内外收支、与镇政府或部门发生的各类债权和债务、各类资产、会计档案和各类票据、印鉴等均属于清理交接的范围和内容。

三、原镇在财政、财务、资产清理和交接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1、冻结日会计事项的处理。宣布镇区划调整时,应对财产、资金和帐户实施冻结。宣布调整的当日为冻结日。冻结期间,所有资金一律只进不出,各种银行空白支票、存折、储蓄卡、印鉴以及票据一律停止使用。镇财政截止冻结日已经发生但尚未入帐的会计事项,应当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规定补记入帐;对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收支,都应在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并与本镇有经费往来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收支清理核对,搞好衔接。然后以冻结日为结账日,结出全部账户的余额,并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2、冻结后现金、银行账户、账外资金的处理。

(1)对库存现金的处理。库存现金在冻结日必须与账面余额核对一致,然后全额缴存开户银行,不留余额。对结账日后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如数缴存银行,不得坐支、动用。

(2)对银行账户的处理。帐户冻结后,截止结账日结出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并填列资金账户清理情况表。对结账日后发生的银行存款业务凭证,可暂由原镇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待清理结束后再调整账户。对镇各部门、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如果有冻结的也按上述方法操作。

(3)对账外资金的处理。各镇、各部门和单位在清理期间如发现有账外资金,必须列出余额清单,在合并交接时作保留镇的收入处理,并在“清理情况报告书”中作为重要的事项予以说明,不得隐瞒不报、趁机私分,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清理。

(1)清理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对单位、个人的欠款原则上在清理期间收回,所有债权债务都要列出分户清单,对确实无法收回或少数已形成的呆帐,应单独列出,并在清理情况报告书中作出说明,不得擅自销帐;对周转金帐户及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应缴未缴以及对外投资等帐户的余额,要逐一清理,并与有关明细帐、辅助帐逐笔核对相符,分别编造明细清册,落实债权、债务和投资收益。保留镇接收后,要立即进行债权、债务和投资收益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予以再落实。

(2)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物品等实物资产,应全面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并与各有关会计总帐、明细帐、辅助帐核对,做到帐实相符,权属清楚。对帐实不符的,如属帐外资产的要如实填报,作资产盘盈处理,补记入帐;如属盘亏或需报损、报废的资产,不得擅自核销处理,在“清理情况报告书”中予以详细说明,待镇区划调整后,由保留镇统一汇总上报,根据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再作处理。

(3)对票据的处理。原镇应认真清理、盘点包括罚没票据、农业四税税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和收费凭证及银行结算等各类票据,填列各类票据领、销、存清单,并与票证登记簿核对一致,按规定缴销或移交给新建镇。

4、对公有资产处理。原镇必须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在与帐面资产值核对后,根据清理结果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同时原镇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5、严密交接手续。认真编制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6、原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镇区划调整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也应按上述办法做好财务、资产的清理和交接工作。

四、明确财政、财务、资产清理和交接的期限

清理期限为10天,自冻结日后次日算起,原镇必须在清理期限内完成财政、财务、资产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原镇要成立区划调整财政、财务、资产清理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清理和交接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由镇财政所编制移交清册,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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