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45X/2003-0096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草庙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03-12-25
文号 草政发41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草庙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草庙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保护和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3]65号)和《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3]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村(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自愿参与、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参保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参保对象: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镇农村人口,均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

第五条参保人员权利:

(一)享有在规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择优就医的权利;

(二)享有规定医药费的减免与补偿,知晓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及具体规定的权利;

(三)享有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减免与补偿标准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四)年内未使用合作医疗基金的人员,享有镇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一次常规性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参保人员义务:必须自觉遵守本方案的具体规定,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足家庭成员参保资金,不得中途参保或退保。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镇建立由镇政府领导和卫生、农经、财政、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广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镇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院设立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人员在卫生院内部调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推行和筹资工作;

(二)筹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与参保群众签订协议并作出服务承诺,按村组或单位编制名册,输入计算机,实行市镇联网管理;

(三)加强镇、村两级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合群众医药费用的减免与补偿,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强化对辖区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收入和药品调拨供应的监督,协助卫生院做好农村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各项卫生服务的一体化管理、综合考核和奖惩兑现;

(五)向镇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合管办汇报工作情况,按月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六)负责辖区内实施合作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的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村民(居)委员会建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会计辅导员、乡村医生、村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

(二)组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负责个人资金的筹集工作;

(三)做好村级医药费的减免以及民主理财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助的政策,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支持。

第十条基金筹集标准:

(一)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资金15元;

(二)盐城市、大丰市政府补助资金分别按参保人口每人每年2元、3元的标准建立;镇政府补助资金按参保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建立;

第十一条基金筹集办法:

(一)个人参保资金由各村(居)委会负责筹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合;

(二)镇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镇财政所负责筹集镇政府补助资金,并筹集到位;

(三)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金。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镇村二级核算、补大又补小、住院医药费分段累进补偿,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兼顾群众受益面。

第十三条基金的划分使用:

(一)镇级基金:由镇政府补助资金的60%和参保群众个人缴纳资金的45%组成,用于参保人员在市、镇定点服务机构门诊和年住院医药费6000元以内部门的补偿;

(二)村级基金:由参保群众人个缴纳资金的55%组成,用于村级药费的直接减免。

第十四条减免与补偿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村级定点服务机构就诊,挂号费、注射费、出诊费按规定标准的75%收取,药品费直接减免20%,每月与镇合管办结算一次;

(二)参保人员到镇定点服务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按15%补偿;转诊到市级定点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检查费按15%比例补偿;

(三)参保人员年往院费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补线为300元。年住院药费300-4000元部分补偿20%,4000-8000元部门补偿25%,8000-10000元部分补偿3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35%。全年市级补偿限额每人8000元;

(四)年内两次以上住院者累计结算、按比例补偿,跨年度住院患者,必须连续参保方可享受补偿。

第十五条医药费补偿相关规定:

(一)医药费补偿范围:

1、省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常规检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住院费、癌症化疗费、放疗费、理疗费、吸氧费;

2、不可抗拒或避免的意外伤害,如跌伤、烫伤、溺水、电击、中毒等抢救治疗费用;

3、CT、磁共振检查和伽玛刀治疗年度限补一次;

4、手术材料、血液透析、心电监护以及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按5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二)医药费不予补偿范围:

1、挂号、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预防等用药;人工白蛋费用;输血、特殊治疗、特殊护理费用,镶牙、义齿、近视眼矫正、整容美容、减肥、增肥、增高、健康检查、保健保偿费用,救护车、家属陪护、取暖、冷气、正常分娩以及自用的设备器械费等;

2、未经转诊自行外出就医、使用非规定范围药物以及市内非定点服务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除外);

3、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及工伤、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药费;

4、未以户全员参保的所有费用;

5、未列入补偿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全程监控。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立专户管理。

(一)镇事管办在具有资质的国有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做到专人负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禁止不合理开支,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借支和挪用;

(二)镇合管办按月结清帐目,定期向镇合作医疗管委会、监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季向社会张榜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减免与补偿手续

(一)参保人员到镇级以上单位就诊的,凭就诊医药费发票、转诊介绍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在镇合管办结算费用;

(二)市级大额补偿采取分段累进的办法计算,镇合管办于每季末将原始票据报市合管办审核,市合管办按实际核补数额汇至镇合管办,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亲属到镇合管办领取补偿经费。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各项诊疗活动必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不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的服务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用定点诊治、择优就医的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实行村级定点服务机构首诊制,确因病情需要凭介绍信逐级转诊。需转大丰市级及以上单位诊治的,应由镇级定点服务机构组织会诊、出具手续。定点服务机构不按规定转诊病人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确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镇及市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但必须在两周内凭急诊证明到镇合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坚持凭册就诊,凭册住院,凭册结算,如实记载。参保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一经发现即追回不合理补偿报销所得,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镇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为各村(居)委会年度考核和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村(居)委会主要领导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和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合作医疗工作未达标的村(居)委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村(居)委会应将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乡村医生管理以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列入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奖惩办法,对各村(居)委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群众受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拖拉推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截留挪用、不合理开支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办法,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室外室、帐外帐、药外药的乡村医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草庙镇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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